江苏招标--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药品定义
2015/9/18 医药云端信息

     作者:阿基神话

     2015年9月17日发布江苏省药品集中招标实施方案,明确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权属拥有性,突出了投标企业与获奖单位的关联性,为此我们赞一下。

     “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国家创新引领国际地位,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系科技创新的引导者,任何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均需打破诸多国际垄断技术,以彰显技术水平。

     通过所谓的移花接木,偷换概念,回避关联性,严重影响国家科技之发展与进步,为此结合7号、70号文件精神以及各省陆续发布新的招标实施方案,各省最新药品招标方案中对国家级奖项的界定均不一致,为此查阅相关信息,进步一学习相关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相关概念政策及溯源。

     参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官网,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来源及认定要求:http://www.nosta.gov.cn/web/detail.aspx?menuID=160&contentID=1117。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最高荣誉,是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体现,是国家对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肯定。

     科技进步奖是对完成单位的一种技术肯定,是荣誉证书而非权利证书,其不同于技术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其不具备专利所拥有的授权功能,其保护和肯定的是作出技术革新的完成单位。

     近年招标省份中科技进步奖的认定中均存有许多争议,特别是关于部分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为各院校或研究所、个人授权生产企业进行应用时,是否认定为科技进步奖药品的情况。

     据了解近期某省的药品数据中出现了约300个关于“科技进步奖”的药品,其中绝大部分是授权使用的,这严重扰乱了科技进步奖的真正完成单位。如不加以限制,会严重侵犯科技进步奖本身的知识产权及职务发明创造问题,侮辱技术革新者。

     举例如下:

     ①2010年获奖项目“美洛西林钠及其复方制剂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化”【J-235-2-01】,获奖单位(主要完成单位):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大学;获奖者:(主要完成者):赵玉山,苗得足,王太岭,张美景,何茂群,王永莉,朱双明,李 广,王洛玉,王龙科;

     上述主要完成单位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大学;主要完成者:赵玉山,苗得足,王太岭,张美景,何茂群,王永莉,朱双明,李 广,王洛玉,王龙科;均独立持有证书。如获奖单位或个人授权使用均视为科技进步奖产品,那是否可以理解为“美洛西林钠及其复方制剂最多可有12个科技进步奖(一个为天津大学授权,一个为瑞阳制药有限公司自有,剩余10个均为个人授权)【理论数据】”。那势必会严重损害科技进步奖的核心创造单位瑞阳制药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及职务发明创造。

     ②2012年获奖项目“增效减毒抗癌新药替吉奥产业化关键技术与应用”【J-235-2-02】,获奖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奖者:(主要完成者):赵志全,张贵民,姚庆强,刘延奎,刘 忠,周宗仪,郝贵周,姚景春,王 颖,冯 中;

     上述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者均独立持有证书。如获奖单位或个人授权使用均视为科技进步奖产品,那是否可以理解为“替吉奥最多可有13个科技进步奖(一个为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授权,一个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有,剩余10个均为个人授权)【理论数据】”。那势必会严重损害科技进步奖的核心创造单位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及职务发明创造。

     ……

     故“国家级奖项药品”认定除与制剂相关,更应注意证书持有者与投标企业的关系。

     技术的应用或证书的授权是否等同为国家级奖项药品,有待共同探讨?

     袁隆平团队杂交水稻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是否买卖杂交水稻或应用杂交水稻项目技术的人都享受此等殊荣。

     答案显然不是!

     故认定“获国家级奖项药品”的基础条件应该是:获奖单位与投标药品属于同一企业,且奖项内容与投标药品质量相关。才能更加清晰、明确的表达与阐述认定原则。上述内容供业内人士参考,学习,如有不妥,请提出宝贵建议!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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