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专项整治工作动态
2016/5/31 医药云端信息
医药云端信息: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整理:云中鹿
5月3日,国家食药监局印发《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公告要求各药品批发企业应将对本企业存在挂靠、违法销售药品等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虽然国家局通知显示,对于药品批发企业的飞检彻查将于6月开始,而在该公告发布前,各省药监部门早已开始行动,对于药品流通行业的整治工作也一直并未停歇。此次专项整治给业界带来的震荡甚至将超过两票制对行业的影响。
黑龙江
黑龙江省局部署开展为期5个月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5月18日,集中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会议指出,全省药品流通安全形势总体趋好,但个别时段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老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批发企业还存在小、散、乱的现象,在近500家企业中,市场占有率高、销售规模大、竞争能力强的企业为数不多。企业“重经营、轻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
会议要求企业要有清醒认识,了解掌握国家、省局工作决心和部署,要把这次山东非法疫苗案件当作一个典型反面教材,从中吸取教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把企业作为药品质量第一责任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这次整治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市地局普查、省局重点检查的方式,分段谋划,整体推进,力争通过集中整治把我省监管工作巩固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地监管部门要落实“四个最严”的重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工作协调,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督导检查的要求,全面彻底清查药品流通领域存在问题,认真打好流通整治工作歼灭战。
要通过整治工作使我省企业在质量管理水平、经营业务的开展都有新提高,得到新发展。(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月18日 )
吉林
自山东疫苗案发生后,吉林省局于3月29日发布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挂靠 走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要求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企业“挂靠”、“走票”,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未按新修订GSP管理药品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合法渠道;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自律、守法和“第一责任人”意识,保证药品购销渠道的合法性。整治重点:
(一)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行为;
(二)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规定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索取、开具发票;发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随货同行单上未列明购销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购销单位名称等内容;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与付款流向、金额及品名不一致,票、账、货不符,伪造回款收据等违法行为;
(四)未履行药品购销管理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严格资质审查等违法行为;
(五)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设立“账外账”,设立多套计算机系统,药品购销“体外循环”,隐瞒药品购销渠道等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专项整治自3月29日开始至8月10日结束,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督查总结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月29日)
辽宁
4月26日,辽宁省局召开全省药品流通监管风险防控工作座谈会,分析研究当前药品流通监管形势,深入排查、研判风险隐患,研讨交流思想和工作方法,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会议强调,有效防控药品流通环节安全风险,一是要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市县三级监管事权划分;二是要聚焦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频次,开展有针对性的飞行检查;三是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提升监管科学化水平。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药品流通监管人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对风险问题调查研究,重点解决好“要什么”和“做什么”的问题,“要什么”即正确理解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三者关系和职责要求,“做什么”即明确监管责任,量化工作任务,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全面提升药品流通监管水平。(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29日)
陕西
5月20日,陕西省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嫌有挂靠走票行为的一家药品批发企业和涉嫌非法回收药品的零售企业,当场予以立案调查。带队检查的陕西省局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处长白安亚表示: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一律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陕西省局发出通知,在全省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整治行动以全省药品批发企业为重点,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打击企业挂靠走票非法行为,同时开展药品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追查销售终端和医院,追溯票、账、货、款的一致性,必要时可协同税务部门一同进行检查。
陕西省局在对24家重点药品经营企业集体约谈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抽调骨干力量,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飞行检查。
根据前期企业自查以及各地市日常检查情况,将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查处力度不够、未及时发现问题的地市,作为重点检查区域,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企业数量,并对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督办。
为保证整治取得扎实效果,陕西省局要求全省各地加强与公安、卫计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问题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同时,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前,陕西省已依法吊销了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3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医药报》5月26日)
青海
5月20日起,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挂靠”“走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药品购销渠道混乱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将督促青海省药品批发企业主动自查是否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和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等10种违法经营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
对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将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且整改不到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
省局要求,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对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一律下架,停止销售、使用,监督召回。(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青海日报5月23日)
安徽
日前,安徽省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重点品种监管的通知》,将结合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对全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和终止妊娠药械等重点品种在流通环节予以重点监管。
在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方面,要严防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被套购、滥用或从药用渠道流失,同时,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购销渠道是否正规合法、有无现金交易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大宗交易备案制度等;
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设置专柜,是否建立专人管理、实行专册登记,是否认真查验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是否严格执行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的规定,并在计算机系统设置相关锁定或拦截功能。安徽省局将对上下游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在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方面,针对近年来中药材、中药饮片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现象,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从通过GMP、GSP认证的合法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并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是否存在非法加工、变相生产中药饮片情况,是否将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往无资质单位等;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从通过GMP、GSP认证的合法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有无索取并留存相关证照、供货发票和销售清单等。
在终止妊娠药械监管方面,严格落实计生药械“四查”制度。即,查资质,是否存在药品零售企业违规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查渠道,终止妊娠药品购销渠道是否规范,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严格审查下游批发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单位的资质,提供的终止妊娠药品票据是否有效;
查质量,是否存在经营假劣、过期、失效的终止妊娠药品情况;查管理,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了终止妊娠药械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购、销、存记录,管理制度有无认真执行。(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13日)
四川
四川省局从2016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并印发了《全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此次专项整治分为调研飞检、企业自查、检查整治、总结督查四个阶段。重点整治企业“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规定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税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做到随货同行,税票上未列明购销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购销单位名称等内容;票、账、货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超范围、超方式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内容涵盖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心血管类疾病的药品和血液制品、疫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为保证整治效果,四川省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把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做法、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市场、稽查、法规、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内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12331投诉举报热线和电子监管等手段的积极作用,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月11日)
海南
海南省局自5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打击挂靠、走票、伪造药品采购来源等10类药品经营违法行为。
海南省局要求所有批发企业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公告内列举问题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纸质版自查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局药品流通处,电子版标题为“XX公司自查报告”发至邮箱hxq@hifda.gov.cn。
省局将于2016年6-9月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到期未报告的,由省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依法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17日)
湖北
5月9日,湖北省局印发文件,就湖北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企业、排查风险隐患、堵塞监管漏洞,结合湖北省局部署开展的药品流通领域“挂靠走票”专项整治、非法回收药品专项治理及夏季冷藏冷冻药品专项检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升药品流通监管人员的能力水平,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具体明确三点要求:
一是明确企业自查。要求市州局迅速向企业传达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认真自查,主动交代,及时整改。明确药品批发企业自查与整改报告的内容及时间要求。
二是明确异地交叉检查形式。第一步,由市州局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有针对性组织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跨县(市、区)交叉检查。第二步,由湖北省局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及市州局上报的重点检查对象,组织开展跨地市(州)异地交叉检查。
第三步,由湖北省局组织药品飞行检查。湖北省局根据各地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等,在专项整治期间,有针对性、有重点、不定期地开展药品飞行检查。
三是明确交叉检查任务。重点检查对象为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重点检查品种为生物制品等需冷藏冷冻药品、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电子监管码与实际流向不相符的药品;
重点检查内容为流向和票据真实性检查,进行上下游延伸检查,做到向上至少追溯至1家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向下至少追溯至1家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彻查,采取案件协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5月10日)
广东
广东省局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分为动员自查、集中治理、总结督查三个阶段,检查方式包括飞行检查、延伸检查、异地协查、交叉检查。整治重点为药品批发企业涉及《公告》中的十种类型违法行,还将药品零售企业和诊所购进药品是否索取发票列入此次整治内容,并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治理一并开展整治。
按照工作部署,5月为动员自查阶段,广东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自查与整改报告报送当地市局。6月至8月为集中治理阶段,各地将组织开展对批发企业、单体药店和个体诊所的飞行检查;
对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批发企业,各地将组织开展核查;对到期未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的,由广东省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各地组织对主动报告存在过票行为的企业的上下游开展检查。
方案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总局和广东省局的工作部署,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广东省内单体药店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的,一律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购进药品合法性无法追溯”。
个体诊所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的,一律责令其改正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购进药品合法性无法追溯”。目前,全省各地已按广东省局通知要求,深入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5月17日)
云南
云南省局下发《通知》安排部署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工作。
一是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总体安排部署,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二是要求全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要按照《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要求,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涉嫌挂靠、走票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将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三是省局将及时汇总、分析企业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能主动认真查找问题,并积极纠正的企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省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拒不报告、谎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政务网5月13日)
浙江
5月9日,浙江省局印发了《浙江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布置全省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方案中指出重点检查国家总局公告中的十项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品种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曲马多片和复方甘草片等)、生物制品、疫苗等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从5月3日开始至9月25日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监督检查、督查总结四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中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将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依法分类进行调查处理。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并曝光典型案例,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威慑力,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5月9日)
新疆
自2016年5月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区开展为期5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对全区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重点整治以下10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整治工作明确:对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5月13日)
湖南
湖南省局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挂靠走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等突出问题。
将对经营规模与实际销售额存在明显差异的企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较大的单一品种的供货企业、个别药品购销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的企业、频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专管药品的企业、有冷链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医院周边的零售药店等7类企业进行重点整治。
通知明确专项整治自4月下旬起至8月31日结束,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抽查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来源: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26日)
河南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挂靠经营、走票”为重点内容的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药品在购、销、存等环节脱离合法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药品经营企业为非法经营者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非法渠道购进(回收)来源不明的药品,并向非法渠道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销售对象把关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索取、开具发票;发票、随货同行单上未列明购销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购销单位名称等内容;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与付款流向、金额及品名不一致,票、账、货不符,伪造回款收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设立“账外账”,设立多套计算机系统,药品购销“体外循环”,隐瞒药品购销渠道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自4月15日起至8月30日结束,分计划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检查、总结上报、督查五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5日)
福建
整治重点:
1.企业“挂靠”、“走票”、“过票”等出租出借证照的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规定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税票,未做到随货同行;税票(或劳务应税清单)上未列明购销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购销单位名称、购销双方的开户行及账号等内容;票、账、货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
4.超范围、超方式经营。
5.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药品。
重点检查品种:
1.血液制品、疫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2.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心血管类疾病的药品。
3.其它可疑品种。
专项整治自4月1日起至8月15日结束,分企业自查、检查整治、飞行检查、总结督查四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2日)
江西
开展为期4个月的药品流通环节“挂靠走票”、超范围经营、冷链药品、特殊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非法回收药品等专项整治。重点整治:
(一)挂靠经营。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出租企业资质或接受挂靠经营行为;购销业务人员身份是否真实(工资、社会保险、聘用合同);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收货、验收、入库、养护、出库、运输等记录)是否一致;
购销资金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是否一致,是否与上下游企业増值税发票账号相对应;购销资金是否使用企业统一账户,是否现金结算或业务员个人账号结算;是否存在药品购销资质档案资料不全或不真实,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二)过票走票。重点检查开具或接收的票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与实际的购销业务金额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开票据将药品销售给基层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通过企业资金流水账和银行对账单等查是否存在虚构销售流向、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或伪造回款收据等问题。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月29日)
广西
印发《2016年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被明确列为检查重点:
1、确认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企业资质;
2、确认采购、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工资、社会保险、聘用合同);
3、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收货、验收、入库、养护、出库运输等记录)是否一致;
4、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存在现金结算或业务员个人账号结算;
5、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是否一致;
6、药品购销资质档案资料不全或不真实,是否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7、是否有虚构药品流向、购买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
检查工作时间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来源:广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5日)
甘肃
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明确整治内容及重点:
(一)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
(二)特殊管理药品专项整治
(三)挂靠、走票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出租出借转让证照、票据、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伪造回款收据等以及设立多套计算机系统,为销售非法购进的药品提供掩护,致使不明来源药品进入药品流通渠道的行为。严惩通过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手段将非法药品流入药品经营渠道,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四)药品流通终端专项整治
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等为重点单位,因地制宜地将无证诊所纳入整治对象,以中药材中药饮片、疫苗、生物制品(含五种血源筛查类体外诊断试剂)等冷链管理药品、中药注射剂、无菌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终止妊娠药品,以及麻精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为重点品种,以购进、储存、运输和分类管理等为重点环节,
对全省药品流通终端的医疗机构、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彻底大排查。严厉查处药品流通终端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购进、销售使用过期药品、不按规范要求储存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流通终端药品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实现全省无过期药品的目标。
(五)虚假药品广告专项整治
要加强与通信、公安、邮政等部门的协作,重点整治未经审查核准非法发布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互联网非法宣传通过邮政、快递等渠道寄递药品的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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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电话垂询:010-84517085/89转320或321 彭老师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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