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拍照的公民是这个时代最好的记者!
2016/6/7 鹏媒体

     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博发布的一条微博火了,内容如下:

    

     我非常不以为然。

     这条微博的观点和论据完全不成立:

     文中所列举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6条、18条和35条,均和围观公民拍照不搭界,既不属于公然侮辱警察,也不属于阻碍调查取证,要求回避的目的也是为了不妨碍执法,显然不包括不许录音录像拍照。

     至于以正在执行秘密公务为由不许拍摄,也完全站不住脚。类似密捕密抓密搜这种秘密公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在执法主体,在执法程序上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常要求以技术手段快速行动来防止曝光。换句话说,这种行动被拍到了,只能怪你计划不够周全,手脚不够麻利,不能去打去抓人家拍照的人啊。退一万步说,这类秘密公务的体量其实非常之小,随着法制健全还会越来越少,拿来作为禁止公民围观拍照的抗辩理由,基本没有意义。

     最关键的是,围观公民拍照,乃是最堂堂正正的监督行为,最扎实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我把这段妇孺皆知的宪章归纳为“两个任何”宪章权利,用“两个任何”就可以完美地解释警察执法时的公民拍照权,无需再废话。

     这几年以来,不少警员乃至基层警队自媒体总是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拿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来反复宣告。一个重要原因是未能与时俱进,没有意识到技术赋权时代的重大变化。在现代传播学理论上,这些拍照的公民都是最优秀的记者,有公德心,有参与感,有行动力。

     功利一点想,警察执法有问题的时候,他们是监督你的啄木鸟。下次警察执法碰到困难的时候,最愿意出来帮助你的,还是这些热心肠的公民。

     写到这里,我愿意和各位再次分享前上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张学兵的一段话,他说“公安民警要学会在无所不在的社会监督下工作,要学会在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工作,要学会在众说纷纭的网络舆情下工作。”

     张学兵这段话,是在2011年5月做客人民网时说的。我理解,这段话是对警情世情国情的准确认知,也是目前我所看到的这个领域最为准确的一段话。要在无所不在的社会监督下工作,就要求尽可能规范,要在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工作,就要求尽可能公正,要在众说纷纭的网络舆情下工作,就要求尽可能透明。规范,公正和透明,其实就是执法规范化。

     这段话所表达的意思,也和5月下旬以来高层几次会议传递出来的声音完全一致,我听说国务院新闻办一位老领导也在好几个会议场合高度赞许这段话。说明这个问题上,至少警队高层和文宣高层的态度是一致的。

     最后要说一句,平昌公安作为县一级公安机关,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合适就这种法理问题来抛头露面强做解人。这种一知半解的胡说八道,只能糊弄不懂法的普通老百姓,赢得警队自媒体的一片廉价叫好声。

     站在最功利的角度看,这种声音最终结果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也是给领导添麻烦。话说昌平的舆情还没消停,对角线上几千里外的平昌又弄出了舆情,这不是闭上眼睛瞎添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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