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违法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2016/3/31 医学界智库
导语:现行法律不允许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允许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外执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作者:田栋梁
来源:医学界智库
3月29日下午,北京卫生法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暨首届互联网医疗卫生法制论坛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召开。论坛围绕当下如火如荼的互联网医疗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北京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法官白松,做了题为《互联网医疗的法律思考》的报告,她说:“自去年以来,日常审理的案件中确实出现了大量的所谓非法行医问题,以前还没有这么多,现在患方都揪着这个问题不放。”
“互联网医疗”概念模糊
尽管近两年来互联网医疗风起云涌,方兴未艾,并且被认为是倒逼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力量,未来医疗发展的主要方向,但关于什么是互联网医疗,白松法官表示,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一个权威明确的概念,法律界对互联网医疗纠纷如何确定主体的问题还不特别明确。“我个人认为互联网医疗应该是互联网+医疗,但具体怎么加,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互联网医疗源于远程医疗,而我国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远程医疗模式,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普及,互联网技术也深入到医疗领域。去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在此大背景下,互联网医疗以多种形式涌现。
白松法官把当下的互联网医疗总结为5种主要模式: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模式、医院与网络公司合作模式、网络公司自我运营模式、医生个人通过微信等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模式和滴滴医生模式。并围绕这五种模式结合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互联网医疗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通过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互联网医疗服务保健信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发现,现行法律不允许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允许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外执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基于以上现行法律对医疗行为的规定,白松法官分析了现有的互联网医疗模式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首先现有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只对普通实体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做出规范,没有对网络医疗的设立审批做出规定,具有代表性的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宁波云医院、浙江邵逸夫医院开展互联网医疗虽然都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均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增项网络门诊科室。
此外,医疗机构能否在开设的互联网平台上为医疗机构以外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有待于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国家卫计委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对远程医疗服务做出了界定,但此文件出台时还没出现当下的互联网医疗模式。制定这条规定是否基于有前瞻性的考虑还不清楚,也与不得从事网上诊疗活动的规定相矛盾,所以能否以这个文件作为依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还需立法解决。
二、健康保健公司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健康公司依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开展互联网医疗,近几年发展较的典型有春雨医生和好大夫,如果从事的是保健咨询而不涉及诊疗活动可以,但其并非医疗机构按现行法律法规不可以从事诊疗活动。
三、医师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开展的诊疗活动。根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生在健康保健公司的互联网诊疗平台上进行的诊疗活动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四、滴滴医生上门诊疗。不论是与医疗机构合作还是与医生个人合作,都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规定包括: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师需要在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后才能在登记的诊疗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医师不能脱离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法官的建议
鉴于现行法律和互联网医疗在不少地方存在冲突,白松法官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希望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概念,规范标准,厘清责任,确定监管界限。如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利用网络平台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全科医师制度,促进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网上诊疗活动,明确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申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制定明确、操作性强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规定,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三、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及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包括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研究,设立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具备的最低软硬件条件,确保安全的规章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从事互联网医疗行为和与其它互联网信息技术企业合作规则,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设计也必须考虑非现场医疗技术特殊因素等;加大医疗数据的应用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监管;完善投诉的处理方式和监管方式,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服务流程的思路尽快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基本规则。
白松法官说:“今天扮演了一个在互联网医疗大发展的背景下唱反调的角色了,但我认为,医疗是刚性需求,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由于我们的医疗体制老化等各种原因,医疗资源短缺和分配不均已经成为社会最严重问题之一。互联网+正以各种意想不到方式渗透到生活各个层面,目前互联网医疗虽然尚未成熟,但它代表了医疗新的发展方向,我们需要做的是要以更开放心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完善政策,加强监管,使互联网医疗朝着积极健康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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