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美国,一条人命价值3000万人民币?
2015/11/9 笨鸟文摘

     来源:环球时报(ID:hqsbwx)

     近日,一条来自美国的新闻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说的是一对中国大陆的夫妇花大钱从中国去美国生孩子,在一所私人社区医院接受了剖腹产。可产后护士在给产妇按摩子宫时,产妇却出现了大出血的情况。

     事发后,医生将产妇转移到了重症监护室,可仅仅只是给她输血和止血后,就回家休息去了。结果,产妇在医生离开后出血情况加剧,2小时后护士发现情况不对,连忙通知了医生。但医生赶回后也无力回天…

     最终,在3天后,产妇的家人决定拔管。(注:但很多国内媒体在报道此事时,说的是“3天后死亡”。)

     不过,令死者家属感到欣慰的是,当地法庭陪审团认定,医生应该赔偿死者200万美元,而医院则在庭审前与家属达成了320万美元的私了费,总共520万。

     而这“520万美元”的数目,也很快成为了网上许多人争议的焦点。在腾讯、网易等门户网站上,最热门的评论全都是感叹“在美国人命真值钱”,而在新浪微博上,一些大V也在炒作这一话题,盛赞美国才把人当人…

    

    

     然而,耿直哥却觉得这些人的观点,有些无知了。

     因为,首先,这个产妇根本就不该死!

     耿直哥询问多位我们国家的医生后得知,美国这所医院发生的产妇大出血2小时后才被人发现的情况后,在他们看来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严重渎职。而在国内的大医院,如果产妇发生大出血,进入了ICU,那么医生和护士不仅会全程监护,而且只要产妇的心率等生命指标因为出血出现危险的下降,检测设备就会自动警告医生。

    

     不仅如此,网上公开资料显示,美国的剖腹产手术至少也是上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就是5-6万元的开销。这还没有算上中国产妇去美国生子的各种其他花销。可在我们国内,在北京最贵的剖腹产全套下来是1万元左右,而其他省市则可能更便宜,5000-8000元的都有,且其中大部分开支还可以报销。

     所以,花着大钱去美国生孩子,这位可怜的中国产妇却获得了极其不负责的医疗服务,甚至还丢了性命。这样的医院和医生本来都应该遭到谴责。可我们国内的一些人,却仅仅因为那520万美元的赔偿数字,就盲目地将一起根本就不应该发生的丧事,当成喜事去吹捧,甚至还去“放地图炮”,贬低和辱骂我们国内所有的医生和医院…

    

     这种言论,实际上不仅是无知,甚至可以说是有些没人性了。

     更讽刺的是,那个肇事的医生虽然被判赔偿200万美元,并被医院解聘,却没有被吊销行医执照。所以,他依然可以继续行医。而如果这事放在我国,那么他的行为恐怕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医疗事故法”,不仅将面临3年的有期徒刑,而且行医资格也会被吊销了。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再多的赔偿也挽回不了一条生命,也弥补不了那名产妇的两个孩子所失去的母爱,丈夫所失去的爱妻,但客观来说,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却也是法律赋予逝者的一种尊严,是给予生者的一种最大限度的补偿。

     那么,这也就带来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什么美国医疗事故案中的补偿会有这么多钱,而在中国,最多的补偿也就是100来万人民币呢?

     我们都知道,死亡赔偿分为两部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在美国,这两个部分是统一被归入“死亡赔偿金”下的,但在中国,这两个概念是分开的:财产损失我们用“死亡赔偿金”来定义,而精神损失则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在这两个部分的计算方面,我们国家也与美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中国的“死亡赔偿金”的算法,是用城市或农村的人均收入(取决于户籍),再乘以20年,而算出的。不过,对于年龄超过60岁的人来说,死亡时其年龄每超过60岁一年,这个20年的倍数则相应地减少1年。

     于是,比如在2014年人均年收入为4.7万元的上海,一个60岁以下的上海户口的人若“非正常死亡”,他所能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则为4.7万x20年=94万。即便加上丧葬费,也就才100万出头。

     而我们国家这种相对来说非常简单的死亡赔偿金的算法,其好处和坏处也非常明显:其好处是,相对于那些收入远低于城市或农村平均收入的贫困人士来说,以及那些年龄接近60岁的大龄劳动者来说,一旦他们不幸死亡,他们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就相对可观了。

     但坏处是,对于那些有能力的精英人士,或是前途大好的年轻人,一旦他们不幸丧生,他们所能获得的死亡赔偿,就比较不公平了。实际上,近些年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争议,也主要是围绕着这些群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我国死亡赔偿金的具体算法

     另一个坏处是,由于我们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算法“过于简单”,这也就导致从经济定律上来看,这种算法存在着诸多不科学的因素,比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等等。

     而美国对于财产损失的算法就极为繁琐复杂了,而且也不是取社会收入的平均值,而根据逝者的收入水平和能力界定的。

     比如在那位中国大陆产妇死亡的加利福尼亚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经济损失的算法,不仅要具体考虑死者生前的工资水平,要具体考虑死者的预期寿命,还要考虑死者升职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工资上的变化,甚至要包括养老金和投资收入——更重要的是,还得算入“通胀”的因素!

    

    加州法律关于财产赔偿的网络截图

     但这还不是全部!这经济上的损失,还要包括比如那位产妇,如果没有遭遇这一惨剧,那么她预期会给自己的2个孩子所投入教育方面的开支等等;以及她如果没有丧生,会给家庭提供的各种家务方面的服务的费用,比如做饭、打扫房间。

     最后,这笔经济上的损失中还包括丧葬费。

     这种非常系统、非常复杂的算法,对于中产阶层占比很高的美国社会来说,就比我们中国的算法公平不少,也是为何普通美国人的生命,总是显得比普通中国人的生命值钱的一个主因。

     但问题是,计算这些钱的过程由于非常繁琐,所以死者家属只能去求助于专业的律所,而这些律所则还要雇佣专业的会计、专家去计算这些开支。因此,死者家属所面临的诉讼上的投入会加大。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生活很贫困的美国人来说,这样的算法,可能就不太公平了。

    

     另一方面,除了经济损失上的差异,中美两国在精神损失的计算上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其中一个最大的差别是,在美国大多数“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中,精神赔偿不仅是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赔偿项目(毕竟我们无法具体衡量失去爱人、失去母亲这类的损失),而且上不封顶。换言之,如果陪审团觉得你的遭遇很惨,觉得造成你痛苦的人很讨厌,他们就会要求加害者给你数百万美元的精神赔偿。

     但耿直哥需要突出强调的是,在医疗事故引发的死亡中,美国不少州却对精神赔偿设置了上限。因为医生们认为如果精神赔偿不设上限,那么频频出现的大额赔偿,会导致医生这个群体都要为增加的“医疗事故保险”费用埋单。

     其中,在那名死亡的中国产妇所在的加利福尼亚州,其精神赔偿的上限,根据该州1975年通过的“医疗伤害赔偿改革法案”(简称“MICRA”法案),仅为25万美元。所以,即便陪审团要求犯错的医生赔偿一名受害者数百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该法案也会将这笔钱最终卡在25万美元这个上限。

    

    MICRA的相关内容截图

     一个典型的例子发生在2005年,加州的一名遭遇了一起并不严重的车祸的男子,却因为医生采取了错误的医疗措施,导致他最终不幸丧生。当时法庭的陪审团认定医生要赔偿死者的家属600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费,但由于MICRA法案的限制,最终这笔钱被卡在了25万美元。

    

     该案例的截图

     所以,耿直哥并不确定,那位如今死在加州的中国产妇,虽然当地陪审团要求医生赔偿她的家属200万美元,但他最终拿到的钱会不会有这么多。当然,另外那笔320万美元死者的家属是必定会获得的,因为这是私了的结果,因此不受MICRA法案的限制。

     那么我们中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又是怎么计算的呢?如果单看医疗事故引发的精神赔偿,那么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其中若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因此,比如在2014年人均年收入为4.7万元的上海,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患者所能获得的精神赔偿,最高为28.2万。

     至于其他领域的精神赔偿,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计算的办法,只给出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但一些省市倒是给出了 “非正常死亡”的精神赔偿指导意见,只是赔偿都并不高,而且都有最高金额的限制。比如安徽的标准是5万-8万,福建是5万-10万,江苏的最高上限是5万,北京的上限则是人均工资的10倍(按照2014年北京人均收入4.39万的标准,则是43.9万),四川则是“所在地平均生活费”乘以“20年”,但7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

    

     综上所述,美国人命看起来比中国更“值钱”,主要是两国不同的计算方法导致的。有些人宣称这种算法上的区别源于美国人更尊重人权,中国更蔑视生命,但耿直哥认为这种说法有些扯淡。

     实际上,我更认为这种区别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法治程度还相对落后与滞后,比如财产赔偿上缺乏对于“通胀”情况的考虑,比如精神赔偿立法上的欠缺,又比如因为户籍制度而导致的“同命不同价”的情况;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的中产阶层占社会比例远低于美国,我们要照顾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那些收入在平均收入线,甚至低于平均线的人。实际上,既然每次政府发布“平均收入”后,网上都有大量网友表示自己“拖后腿”了,那么当前我们按照平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恐怕也就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了。

     当然,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中产阶层的增加,当前计算死亡赔偿和精神赔偿的方式,除了其本身固有的硬伤外,也已经开始呈现出与时代的不兼容。这也是我们的立法者需要注意和及时调整的。

     笨鸟文摘(bnwz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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