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医院患者突然猝死!只因会诊单上写错一个字。。。
2016/1/24 医学生
原本是“胸痛待查”,但会诊单上却写成了“腹痛待查”,这一个字的错误,导致诊疗方向发生重大偏差,最终,患者在检查床上猝死。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将南京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8万余元。南京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致命性疾病,但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对病情重视不足,延误了病情,应对患者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0余万元。
南京市民王大山胸口持续疼了半个月,但一直没有去医院。2013年4月16日一早七点多,他来到南京某医院门诊就诊,做了一系列检查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
上午9:30左右:
王大山入住心内科,入院记录主诉为“反复剑突下绞痛10天,加重3天”,初步诊断:胸痛待查(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心肌梗死?肺栓塞?十二指肠溃疡?)。入院后,医院给王大山做了全腹部CT、血生化、心肌酶谱等检查,并给予扩血管、保护胃粘膜、解痉等治疗。
当天中午:
王大山到医院大门外小吃店吃了一碗面条。吃完后回病房挂水,但在挂水过程中,王大山感觉胸口越来越痛。
中午12:39:
心内科请外科会诊,会诊单中“病历摘要”项记载称,王大山是被以“腹痛待查”收住。外科会诊后,建议立即做腹部血管成像,排除主动脉夹层瘤可能。
之后:
王大山根据医方要求,自己步行前往CT室做检查。
下午一点多时:
王大山在接受了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后从床上坐起的瞬间,突发四肢抽搐,心跳呼吸骤停,医方赶紧抢救,但均告无效。
傍晚6点多:
王大山被宣布临床死亡。
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8万余元得知王大山的死讯,他的妻子和女儿悲痛万分,遂委托律师与南京某医院多次沟通协商赔偿,但最终无果。
随后,王大山的妻女将南京某医院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南京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73116元的50%即386558元。
原告方认为:
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医方初步诊断也考虑为目前临床上最为危险的几种急症,从患者死亡过程看,十二指肠溃疡致死的可能性基本排除,故患者死因基本集中在主动脉夹层破裂、心肌梗死和肺栓塞三种疾病上。
死亡后,因医方未告知原告可以申请尸检,以确定死因,故患方未行尸检。但是,虽因未做尸检致患者死因不明,但无论哪一种疾病,最基本的措施都是要求卧床休息、监测生命体征、吸氧等,而医方让患者自行前往医技科室做诸多检查,中午还放任患者去院外吃饭,特别是做血管成像检查时,患者疼痛已很剧烈,医方仍让患者步行到CT室做检查,继而发生意外。
医方对患者的病情没有重视,放任了病情变化,检查处理不当,沟通告知不充分,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有医疗过错法庭上,南京某医院辩称:
该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与该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该院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也只能是原告总损失的30%。
为此,两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其“分析说明”为:
患者入院记录主诉为“反复剑突下绞痛10天,加重3天”,而初步诊断为“胸痛待查”,入院主诉与初步诊断不符,《会诊单》则错误地将门诊诊断“胸痛待查”记录为“腹痛待查”,相关诊疗措施主要围绕“腹痛待查”进行,说明医方对诊疗方向认识不清,对胸痛病情重视不足,未及时采取合理的诊疗护理措施,如嘱绝对卧床、心电监护、进一步行胸痛相关检查等,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南京医学会还认为:
虽然患者死亡原因尚难明确,但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病情变化过程,临床考虑死亡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所致的可能性大,急性心肌梗死也不排除。患者入院后短时间内死亡,自身凶险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因素。
但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诊治时机,与患者死亡亦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
最终,医学会给出的“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一半责任针对该鉴定书,原告认为:
鉴定意见认定的被告责任程度过轻。
从患者于7:30到医院就诊至13时呼吸心跳骤停,间隔有5个多小时,如果医方没有在诊疗方向上犯错误,那么无论对于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还是急性心肌梗死,都有足够的时间给予明确诊断,继而采取针对性诊疗措施。更何况患者的心跳、呼吸骤停,是在做完检查坐起来的瞬间发生,如果医方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也不会突发心跳、呼吸骤停,从而为抢救赢得更多时间,避免死亡后果,被告对患者的死亡至少应负同等责任,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未予准许。
被告南京某医院则认为,鉴定采用的是主观判断,没有以客观的诊疗规范作为评判医疗行为的依据;作出诊疗方向认识不清的鉴定意见是不客观的,不同的医生对同样的疾病有着不同的判断或者诊疗思路,这在临床上很常见;
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胸痛病情重视不足没有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被告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也缺乏客观性。因被告拒绝调解,致案件调解不成。
医院被判担责四成赔3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
《会诊单》错误的将门诊诊断“胸痛待查”记录为“腹痛待查”,相关诊疗措施主要围绕“腹痛待查”进行,导致医方的诊疗方向发生偏差,延误了诊断;患者病情入院评估记载“病的预后不佳,可能会产生猝死等”,说明被告已认识到患者病情严重,但被告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即未告知患者必须绝对卧床休息,导致患者在不知病情凶险的情况下中午外出就餐,促进了病情加重。护理记录单虽然有“嘱其绝对卧床休息”的记载,但被告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患者告知,故法院对该护理记载不予认可。
法院还认为:
患者病情凶险,被告应安排人员用可移动病床等方式护送患者行各项检查,但被告让患者自行前往,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促进了病情加重;
患者死亡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可进行尸检,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明。某医院虽辩称已告知原告可行尸检,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亦不予认可。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医方的尸检告知义务进行规定,但因患方往往被排除于事实之外,且缺乏专业知识,尸检的告知义务由医方承担方显公平。
最终,法院判定医院应对患方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于近日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扬子晚报
投稿邮箱:medics@foxmail.com让三十万医学生阅读您的文章!
阅读原文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医学生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