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 CRC管理·广东共识(2014年)(粤药会〔2015〕3号)
2015/2/11 弗锐达医疗器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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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药学会2015年1月20日印发)

     第一部分 总则

     一、CRC(临床研究协调员)作为研究者一员,在PI的授权下从事非医学判断相关工作,是试验的参与者、协调者和管理者。

     二、分类:包括其雇佣关系在研究单位的研究护士/临床研究助理,亦包括雇佣关系在研究单位以外的SMO/第三方的CRC。

     三、资质:

     1. 应为医药、护理等相关专业;

     2. 大专以上学历;

     3. 接受过GCP等法规及临床试验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

     四、聘用

     1. 院内聘用:鼓励各家研究单位自行聘用CRC,形式有:

     1.1 研究单位/机构聘用;

     1.2 科室聘用;

     1.3 PI聘用。

     2. 服务外包:研究者把职责(非医疗判断部分)外包至SMO/第三方,由SMO/第三方派遣CRC参与研究单位的试验工作,主要的外包方式有:

     2.1基于项目的服务外包;

     2.2基于科室/PI的服务外包;

     2.3基于研究单位层面的服务外包。

     五、工作范围

     1. CRC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试验的医疗相关工作,受试者管理,CRF填写,文件及物资管理,财务管理,沟通及协调,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2. CRC进行医疗相关工作需要专业资质,其资质不同,工作范围不同。

     2.1 有医学相关专业资质并经研究单位注册的,可承担相应工作;

     2.2 有医学相关专业资质但未在研究单位注册的,应在合格研究者指导下承担部分工作;

     2.3 没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仅限承担项目事务工作。

     六、岗前培训:CRC上岗前,建议研究单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以熟悉研究单位的运作流程与相关制度/SOP,鼓励CRC工作之初由有经验研究者带教。

     七、考核:分为项目工作考核与人事考核。项目工作考核与项目工作相关,由PI考核;如涉及人事考核则由聘任单位负责。

     第二部分 院外CRC相关规定

     八、院外CRC使用原则

     1. 利益回避:SMO/院外CRC与申办方不应存在利益关系。

     2. 信息保密:SMO/院外CRC需对研究单位和申办者的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受试者信息、研究单位医疗信息、申办者研发信息。

     九、SMO资质 SMO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应有医学相关业务。

     十、院外CRC工作范围 研究单位应对院外CRC工作范围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建议谨慎考虑:

     1. 院外CRC与受试者接触时,如涉及诊疗相关工作,当医学相关培训及专业资质不足时,存在医疗风险。

     2. 院外CRC参与药物管理工作,因涉及用药指导、不良事件信息的判断、收集等,存在造成受试者损害的风险。

     十一、院外CRC的聘用

     1. 如果研究单位确需使用院外CRC,建议其聘用及管理由PI决定,管理工作机构办公室参与。

     2. 不建议采纳,申办方直接聘用SM0的CRC到研究单位参与试验的方式,即“三方协议”。

     3. 考虑到利益回避原则,院外CRC的聘用不允许:

     3.1 CRA兼CRC;

     3.2 申办方/CRO直接派遣CRC;

     3.3 SMO与申办方/CRO存在利益关系。

     十二、合同与财务管理 建议采用三方两议模式:

     1. 由申办方支付CRC协调费至研究单位,签署第一份合同;

     2. 由研究单位支付CRC协调费至SMO,签署第二份合同;

     十三、院外CRC管理细则

     1. SMO的营业证书、雇佣关系证明、CRC培训证书、个人简历、上级联系方式需在研究单位备案;

     2. SMO及院外CRC参与工作前需与研究单位签署保密协议;

     3. 院外CRC人员资质需递交伦理委员会备案;

     4. 建议研究单位对院外CRC进行岗前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单位/科室人员组织架构、基本设施使用、制度/SOP等;

     5. 建议院外CRC在研究单位工作时需带明显标识;

     6. 试验过程中,PI应对院外CRC的工作进行授权、检查。

     (执笔人:葛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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