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护士有下列行为将会吊销执业证书!
2016/7/17 护士学习笔记

来源:医院院长
据北京日报报道:医疗机构或医生如拒绝接诊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吊销医院执业许可证。近日,首都之窗公布了《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裁量细则明确规定了653项行政处罚职权涉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


依据细则:医疗机构及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的执业许可证。
依据细则: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细则: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或者暴发例数大于5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细则: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医师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导致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3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但未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一年;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医务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吊销参与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依据裁量规则,当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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