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是奢侈品,患者生命权高于一切
2015/4/27 中国医学论坛报

    

    

     制图:中国医学论坛报

     2015年初,慢性粒细胞淋巴瘤患者、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因代购印度产廉价“格列卫”被捕,虽然后来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但这一事件还是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由于专利保护,中国企业不能仿制,因此格列卫在中国的售价超出了大多数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许多患者为了获得廉价“救命药”,只能铤而走险去印度购买仿制的廉价“格列卫”。事实上,格列卫只是冰山一角,在中国,由于药物定价、基本药物制度、药物质量、药物专利和审批等问题,还有大量一线治疗药物存在“用不上”或“用不起”的问题,药物“可及性”问题严峻。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也起草了《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将集中全国公立医院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市场份额,借鉴国际经验,统一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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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一:北京友谊医院贾继东教授:政府主导多方合作是关键

    

     贾继东教授

     目前国际强力推荐的慢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是恩替卡韦和替诺福韦,而我们国家,像替诺福韦刚刚获批,还未进入医保,导致使用比例很少,这点是与国际上最大的差距。

     我认为,这件事情尽管是由政府主导,但也需要企业界的积极配合、民间团体和整个学术团体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NGO)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通过政府谈判等各种措施,达到:第一使患者尽快得到最好的治疗药物,第二能够大幅度降低药品价格,实现政府能够支付得起、企业也能得到应有回报的多赢局面。

     观点二:国务院国家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刘国恩:医保部门应作为药价药价“守门员”

    

     刘国恩教授

     我个人认为,最有效的手段,就应该是医保部门直接与药企进行沟通定价,而避免政府加入到环节当中。同时,医保部门应在医保支付手段上进行大力改革,尽可能在疾病种类允许的情况下,将当前按诊疗项目支付转变为按疾病或按人头来支付。

     比如,按病种支付的形式可以按照完成一例患者阑尾炎手术,给予一个总体定价,至于这笔费用具体是打针、吃药还是手术,就不去一一记录了,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简化收费步骤,有效开展管理。

     而按人头支付的形式可以采用将一些非住院、非急诊、非重大的常规疾病的每年花费基本固定,按照既往花费的费用换算,按人头给予一定的定额,应将不同人群分成不同的支付手段。

     在现行支付制度下,并没有将作为处方主体的医院和医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起来。如果能调动医院和医生的积极性,即改革支付手段等方式能够让其获益,降价才能在临床一线发挥作用。

     观点三:WHO驻华代表施贺德博士:借鉴HIV防控经验,推进乙肝治疗可及性

    

     施贺德博士

     我们应该从公共卫生发展历程中汲取经验:肝炎治疗情况与15年前艾滋病完全相同,当时无人认为药企定为天价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能够用于非洲患者。正是由于采取积极的行动,以及与制药公司开展的价格谈判,才促使药品价格得以降低,并且政府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使更多药物具有可负担性。

     中国需要打破类似于“第22条军规”的窘境,即“由于未开展公共卫生项目使得治疗无法负担”。通过开展公共卫生项目将使治疗具有可负担性,并成功控制肝炎疫情。尽管我们需要了解和尊重市场的动态变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知道,这也是一个人类急需的治疗药物,利润不应该优先于公共卫生健康,如病毒性肝 炎疫情的控制。

     观点四:无国界医生陈又丁:药品不是奢侈品,患者生命权高于一切

     要想改善我国患者的药物可及性,首先既要鼓励真正的药物创新(避免常绿化专利),也要有顾及到公共卫生领域的重大问题(基本药物、核心救命药物的可及性)的解决。尽量减少药品专利对于救命药物可及性的负面影响。

     影响药物可及性最重要问题是药品价格,而价格居高的主要因素是药物垄断,而造成垄断的重要原因是“所谓的知识产权”。

     其次,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使用多哈宣言赋予我国政府的权利,以“政府使用”对关键、核心的药物适时签发强制仿制许可。 以SOF为例,其在西方国家的1个疗程费用约为8.4万美金,在埃及、巴基斯坦等国的1个疗程费用约为900美金。因为该药在这些国家,没有专利。还有一些国家通过自愿许可的方式,获得仿制药物,而使价格下降。可以说,在许多中等收入国家,都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供我国借鉴。

     实际上,我国在强制仿制药物方面的条件优于巴西和印度。我国的制药工业十分发达,TDF的原料药(API)都是中国供应,我国技术、设备和硬件完全具备药品强制仿制的条件。

     我个人认为,目前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观点五:乙肝公益组织的发起人雷闯:呼吁改善制度设计,促进乙肝药物可及

     建议将乙肝抗病毒药品纳为国家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取消乙肝患者的医保自付部分;将乙肝抗病毒药物(特别是一线治疗药物药物))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目录》 ;借鉴中国艾滋病治疗药品采购机制,并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等多种方式;将慢性乙肝将慢性乙肝、肝硬化列为全国门诊慢性病病种。

     观点六:RDPAC相关负责人:中国新药市场准入尚有“重重障碍”

     根据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IMS)一项研究显示,目前在我国新上市的诸多创新药物中,由于注册和报销滞后等市场准入原因,患者获得可报销新药的时间平均比其他国家晚约8年。

     以上情况不仅使得患者无法及时获得最新最有效的治疗药物来控制病情,同时也削弱了中国医药产业创新的动力。在药品注册阶段,由于人力资源和流程限制等原因,中国新药上市平均比其他国家晚4~5 年左右。

     虽然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的新药准入常需要通过国家监管部门审批(一些国家包括报销目录审批)、药品采购以及临床使用几个环节来完成从生产厂家到患者手中的完整应用流程,但这个过程在多数国家和地区通常会在1 年以内完成,更有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市场,如中国香港地区或美国,能够在半年之内完成。

     中国药品市场准入的复杂性对创新药物在中国的发展造成了显著影响:据IMS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在中国销售排名前10位的治疗领域中,销售金额最高的药物均为在中国市场上销售长达10年之久的药品。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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