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中的“史上最严交规”4月1号起将实施?事实上,最新调整是这样的…
2016/3/24 武汉博仕胃肠医院

     前段时间,网上一系列“史上最严交规”的文章铺天盖地,据说严格到炸裂,一不小心12分就哗哗的没有了。

    

     不少文章来源都保证说,这份权威的扣分标准绝对不是谣言,适用全国,并且将于4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扣分标准。

     新交规难道是真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网传的“新规”

    

    

     不过,这个网传的“最严交规”已经被辟谣了

     不是真的~!!

    

     真正的“驾照新规”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确实会在4月1号起实施,但第139号令并不涉及违法扣分标准。

     小编看了这份公安部的139号令,发现“新规”的调整多达45处。主要涉及内容包括驾考改革、自学直考、考试预约、自主约考、异地考试、领证换证、分类体检、境外证换证、分类教育、计时收费以及社会考场等内容,其中有12个重点变化值得大家关注。

    

     “互联网平台”正式露面

     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让大家办理业务更方便。不过,目前湖北地区暂时未开通互联网平台。

    

     换证不用回发证机关

     取消了户口所在地限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全部准驾车型,也可以换证。考试也可以自行安排考试地点和时间。

     C1、C2 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

     C1、 C2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这绝对是真的;但是,有很多条件限制,千万不能随便练车,要携带“学习驾驶证明”、要安装规定装置、要有专业人员跟车指导、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学习、不得搭载其他无关人员。

    

     未违法注销证的可直接申请恢复

     只要不是因为发生了违法行为被吊销和撤销的驾驶证,而是因为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原因被注销的,经过申请有机会直接恢复原准驾车型。

     一次性参加科目二、三考试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C1、C2 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

     C1、 C2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这绝对是真的。但是,有很多条件限制,千万不能随便练车,要携带“学习驾驶证明”、要安装规定装置、要有专业人员跟车指导、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学习、不得搭载其他无关人员。

     武汉交管部门已在全市划设7条道路,作为自学直考学习驾驶首批专用路段。7条路分别位于黄陂、新洲、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光谷。

     7条自学直考学车专用路是:

     黄陂区临空东街(临空中路路口至临空南路路口)

     新洲区阳逻机场路(金阳大道路口至金山东路口)

     蔡甸区琴川大道(什湖农场至中法友谊大桥路口)

     江夏区伊托邦大道(规划一路路口至规划二路路口)

     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环湖五路(环湖中路路口至环湖路路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兴城大道(陡埠路口至通江二路)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中路(光谷大道至凤凰园三路)

     注意

     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同时发布7条专用道路相关管理事项:

     道路通行的高峰时段(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以及每日0时至5时,自学直考学习驾驶专用路段内不得学习驾驶。

     机动车行经自学直考学习驾驶专用路段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自学人员在自学直考学习驾驶专用路段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自学用车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学车专用标识,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及协管人员的疏导,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自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从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城市公交车驾驶证可以直接增驾

     增加了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5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直接申请增驾大型客车准驾车型(A1)。同时,也增加了申请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的限制。

    

     增加境外证在内地办证的限制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3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放宽年龄限制

     70周岁以上才要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条件放宽,原来是60周岁。

    

     放宽申请增驾的条件限制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明确了身体条件证明的有效期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职业驾驶教育学生可更早申领A证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A1)、牵引车准驾车型(A2)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放宽残疾人申领证的条件

     增加了单眼可以考证的条款,放宽了手掌条件,更加明确了下肢条件。

    

     公安部放大招

     交通违法记录将与个人信用挂钩

     近日从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国家将不断促进严重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日常化,实现公民、企业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根据国家各部门下发的有关意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于4月底前通过当地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公示2016年春运期间重点车辆超员20%以上、超速20%以上、酒驾、毒驾、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以及其他一次记12分或被行政拘留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公开公示内容包括:驾驶人姓名、车辆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最后小编带给大家的是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让大家看看”新规“的真实模样~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

     公安部123号令

     公安部139号令

     增驾一条为第七条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全新的教育培训模式)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视力条件放宽,今后单眼考生符合条件也可考了)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手掌条件放宽)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新增的第八目单独规定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新增规定更具体)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根据139号令新规变更)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139号令新规删除)

     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城市公交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大型客车了)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全新教育培训模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139号令加大城市公交车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139号令删除暂住地,规定居住地)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139号令新规定的全新教育培训模式)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新规限制境外驾驶证持有人在内地申请条件,下文还有规定)

     139号令新增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全新的训练模式,具体还看公安部的另行规定)

     139号令新增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注销可救济)

     139号令新增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39号令新增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139号令增加车辆管理所的审查权限)

     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一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小型汽车以下终于可以不用夜间考试了)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139号令增加城市公交车限制)

     第二十九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139号令增加城市公交车限制,更为重要的是限制内地居民持有境外驾驶证转境内,对赴韩国、赴非洲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增加限制,本条应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起审查。)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139号令新规定适应互联网+应用特点规定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一次性预约并参加科目二、三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该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为学习驾驶证明,前后对应139号令新变化。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

     139号令新增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139号令新增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一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139号令新增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三十八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39号令明确新增考试员的性质、种类)

     第三十九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七条 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十八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确考场性质,社会考场的使用条件。明确考场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明确考场运行中的监督检查。)

     139号令新增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本条第二款与四十三条合并为新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该条对应新规第51条

     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本条规定驾驶人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大家以后上路要小心了

     希望即使是在监督范围以外的情况下

     大家也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为了不在公开平台丢了颜面

    

     阎惠荣

     胃肠科主任

     曾任军工医院内科主任

    

    武汉博仕胃肠医院

     临床经验:从事消化内科4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擅长领域:擅长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胃炎、胃溃疡等常见的肠胃道疾病,治疗效果显著。在诊治胃肠疑难杂症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形成了独到的诊疗方案。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与我院专家一对一交流。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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