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促会炮轰蚌埠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
2015/5/7 医药代表网

     源:中国药促会 作者:时言

     蚌埠医联体作为首家通过联合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试点地方城市,在省级统一招标鲜见成果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医疗机构联合采购,形成量价挂钩并通过扩大规模采购量使药品价格下降,原本是国际通行做法。但是,以行政命令强迫列入目录品种一律降价25%,后又采取永久性禁止未降价企业的所有药品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恐吓威逼手段,是公然以行政手段干预药品采购谈判,人为设置市场交易障碍,实属强买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精神明显不符。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年内要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 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蚌埠医联体作为买卖交易的买方,就应当首先奉行买卖公平这一道理,找准自己的位置。从蚌埠市此次药品采购的设计上看是想让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又保留了强烈的行政色彩。

     比如在蚌埠市卫生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蚌埠医联体办公室地点与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地点竟然是设在蚌埠市卫生局内的同一间办公室,联系人也竟然相同。这不禁让人疑惑,蚌埠此次招采到底是行政性采购还是医疗机构联合采购?如果想搞行政性采购这就是典型的二次议价,早已为国家文件禁止;如果作为医改试点单位探索医疗机构联合体采购,行政机关就应当退为监督机构,而不应按耐不住冲到一线。既然是药品采购,买卖双方必须你情我愿。

     而我们在蚌埠药品采购中看到的场景却是买卖双方不是坐下谈判,而是其中一方强制命令降价、勒令降价幅度未达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这显然是将关于价款的意志强加给买卖的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的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对药品价格进行强制性降价,并且限制相关企业产品进入蚌埠市场,实质上是利用行政权力限制药品自由交易、流通,共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蚌埠市医联体在市卫生局官方网站上发出公开信,声称对未达到25%降幅的单品种生产企业,要上报安徽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记入不良行为并同时上报省医改办和国家医改办。其意涵就是胆敢不顺从我的降价要求就让你失去更大的市场。这是典型地利用行政权力对生产企业和卖方实施威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我们并不怀疑蚌埠市有关方面急于下猛药快速挤干药品价格水分,为降低药品费用做出贡献的初衷。然而,几年来的药品招标采购实践告诉我们,尽管各省在招标采购工作完成之后都对外宣称为本省的人民群众降低了几十亿的药品费用,但老百姓却无法感受到这一成果。据《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和《2013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个人卫生支出由2009年的6570.8亿元上涨到2013年的10726.8亿元,上涨幅度达63.2%。另一方面,不少廉价药消失,药品短缺现象时有发生。事实说明,不对我国医药卫生体制进行系统性改革,单纯降低药品价格不可能降低药品费用,单独降低药品费用也不一定会降低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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