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新药研发:研发支出均能纳入加计扣除
2015/10/27 医药代表网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给医药企业带来两项利好信息,一是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是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这份大利好主要体现在目前医药企业非常重要也最头疼的税务问题。

     为了稳增长,促发展,总理也是拼了!那么,这些给力的税收利好到底是有哪些呢?又是怎样利好医药企业的?赶紧看看吧!

     研发支出均能纳入加计扣除

     从2016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再次扩大了:

     1、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2、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3、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创新示范区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国推广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两项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1、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源:医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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