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药生死劫!
2015/12/25 医药代表网

     来源:赛柏蓝 作者:司徒阳明

     医保支付标准是全行业都在密切关注的事情,此前赛柏蓝也和微友们分享过征求意见稿。昨日,赛柏蓝获悉,经过一轮征求意见、几易其稿之后,国家人社部近日再次在国家相关部委之间征求意见。据悉,已经完成了在部委之间司局级层面的意见征求,同时也在部分行业协会征求了意见。

     在浏览完征求意见稿之后,我们发现,新的征求意见稿有一项重大变化,而这项重大变化将成为高价药的梦魇。

     超出支付标准部分患者支付

     在第四条的支付标准的使用一条,征求意见稿提到,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的。

     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的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也就说,患者一旦使用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大部分费用要由医院来承担。医院虽然说带着公益性的帽子,但是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医院养活众多医务人员必须要追求经济效益,在医院逐利机制下,高于支付标准药品的销售面临绝境。

     这将会带来两种结果:

     1,按照征求意见稿,药品支付标准原则上按照通用名,但是一致性评价未执行的情况下的,可以不同的药品生产厂家的制定不同的支付标准,那么为了保证自己药品能够不高于的医保支付标准,药企只有公关在公关。

     要知道,现在医保支付标准是各医保统筹地区自己定,如果这一全国同行的原则出来后,药企公关压力将是无比巨大。而任何一个地方稍有不慎都有可能带来全国市场处于不利的局面。

     所以这一条对高价药来说,让他们丧失了主要药品市场,对于患者来说,是剥夺了他们选择高价药的权利(赋予患者选择高价药的权利,可以同一通用名,同一支付标准,想用高价药,患者自己掏钱嘛),因为医生不会推荐高价药,医生会告诉他们疗效都一样。

     2,放弃医院市场,走标外市场,全新的开始。但是路途也很艰辛。

     医保支付标准2015年或难出台

     今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通知,附上了2015年重点任务,其中要求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但是距离2016只有8天了,医保支付标准仍未出台。

     消息人士判断,本来人社部应在2015年牵头完成工作,但是目前看来,估计一时半会儿还是难以出台。一方面征求意见还在司局级,还没有走到以人社部办公厅正式文件的形式在部委间征求意见;再就是针对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意见分歧仍然很大。

     据该人士判断,该征求意见稿关于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医院支付的意见,仍将受到来自某方面的压力,未来不排除会有修改的可能。

     另外,原计划主要由人社部牵头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现在需要两保合一,需整合人社部、卫计委两个部委分别管辖的有关“医保方面”的政策,统筹的难度更大。所以,现在看来,医保支付标准在2015年出台的可能性没有了。至于是否能在2016年全国两会之后正式出台,也很难说。

     征求意见稿核心: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1,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支付标准。从质量差异小的药品开始起步。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是制定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重要依据。

     各地可以从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起步,对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计价单位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并逐步通过差比价的方式计算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 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药品代表品计算差比价。有关差比价的规则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 ) 2452号)执行。

     对已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原则上不区分企业制定支付标准。对于暂未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因质量差异较大等不具备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支付标准。

     2,支付标准制定的参考因素。支付标准主要依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和采购数量等因素决定,也可以探索引入同类药品价格比较,其他地区价格参考,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因素和办法,通过加权平均申位数或者分位数等方式计算相应品规的平均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3,支付标准的调整。支付标准要根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药品实际供应以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一至两年调整一次。要加强对支付标准执行情况和药品实际市场价格的监测,如出现支付标准与实际市场交易交割相差过大、支付标准显示合理以及其他情况是,应对支付标准及时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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