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盘点2015药品招标政策大招:药价真的要裸奔了吗?
2015/12/30 医药代表网

     2015年是药品招标政策大年。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新政频出,《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相继发布,各省招标动态更是令人眼花缭乱。年末岁尾,我们有必要细细回顾一下2015年的药品集中采购关键点,把脉药品集中采购大势,立足现状,挑战困难,迎接明天。

     在省级中标的基础上,以城市为单位可以大胆砍价!

     以城市为单位联合采购是将来的主流方向,招标规则甚至会出现滚雪球式的降价。

     我们来看看政策吧!上述7号文明确要求:“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安徽、浙江宁波、浙江杭州、浙江温州等地都不约而同开展了集中采购和议价工作。

     在杀价方面,各个省份对试点城市的要求各有不同,有的要求低于省级集中采购价格10%,广西、四川就是典型的例子;有的要求低于省级采购价格5%,例如湖北。

     谈判的目标显然是低价,砍价没有最狠,只有更狠。比如,福建要求:“除低药外,其他药品的入围价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入围价格如明显高于本企业同品规标外市场价格,企业应及时向省药采中心报告、并做出价格调整;倘若不及时申报调整的、被省药采中心发现并查实的,将经省药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围资格。”这段话中,标外市场极有可能是指广东、重庆以及福建三明,意味着,福建省药品招标价格只能比这些地区更低。该省在正式招标时,竟然还取消了“明显高于”这几个字眼,要知道这是剩下的唯一带有人情味的表述了,低价谈判更是变本加厉。

     我们必须注意到,各地药品招标规则中一个微妙的变化,很多地区对省级药品招标的表述把过去的“省级中标”改为了“省级入围”。江苏、福建、江西都是如此,省级“评审入围”、“确定入围”、“限价挂网”、“直接挂网”等说法替代了“省级中标”的说法。

     “省级入围”,这一变化意味着省级招标采购价格是天花板,各个城市可以在此基础上带量采购,杀价合理合法。这与过去二次议价的含义不同,二次议价是在“省级中标”的基础上,医疗机构擅自通过扣率的方式,对省级中标价再一次杀价,违背了“省级中标后医疗机构不能议价”的规定。在“省级中标”模式下,省级采购价格是多少,医疗机构就要按多少进购,不许二次议价。

     医院实际用什么,药品招标就招什么

     2015年,药品招标的思路也发生了变化,招标开始看重医院的实际需求,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企业报啥,然后再招,管它医院用不用呢!

     过去,无论是省级招标还是县级招标,采购目录制定遵循的是“企业申报什么-招标基本就招什么-中标后医院根据临床实际再用什么”的思路。因此,招标采购目录五花八门,各种冷门的剂型、规格层出不穷,非医保药品高价挂网中标也是正常现象。所以,招标过程和医院临床使用是脱离的。

     但7号文要求:“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7号文同时要求,“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汇总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

     大家一定会注意到“实际使用量”、“采购计划和预算”这些说法。同时,制定目录的原则是根据医保目录、基药目录和处方集。这些意味着,新一轮药品采购目录制定,将遵循“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申报什么-招标评审专家委员会遴选什么-招标基本就招什么”原则。

     举个例子,福建在采购目录制定上要求各级医疗机构按“为用而采”的原则申报采购目录,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按需而设”的原则及相关办法进行遴选,确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将来,采购目录不可能像过去那样,眉毛胡子一把抓,会按照“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的原则,缩减不必要的项目。

     全国范围内药价联动并非危言耸听,简直是透明裸奔

     想象一下,全国所有药品招标交易行为和价格产生都可以在一个大平台上一览无余是什么感觉吧!

     2015年10月22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网站”开通,将集中展示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诚信记录等工作,是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的重要信息窗口。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等重要信息都将第一时间在该网站上公布。

     未来,各省的药品采购平台也会与招标平台互联互通。大家最近也看到了《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11月底必须完成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省平台要在10月底前实现与国家药管平台互联互通,并采用全国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编码和药品基本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这对药品招标意味着什么呢?用八个字就可以总结概括:“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对于企业来说,以往“只做几个县、只做几个区、只做一个市”不会影响“大片江山”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国管平台的上市,基本上意味着所有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将会逐步、循序渐进地纳入监控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国管平台上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规则并不明朗。哪些品种会被纳入谈判目录,什么时候开始谈?如何谈?谈成什么样的结果?至今没有明确答案。所以,既然“中央军”没有行动,各地方“整编师”也就只能把谈判的事情靠后排了。

     跨区域联合杀价将成为新常态

     2015年,药品招标采购出现的最新形态是,异地联合招标采购。

     7号文已明确指出:“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切实做好本地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地方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总体思路中明确的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的多种形式。”

     直到今年第四季度,有传闻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计划组织全展跨区域省际联合体谈判,基本思路是暂以几个省份按照就近原则组成区域联合体,由联合体的牵头省份负责召集,相关省份研究和制订谈判规则。

     跨区域联合采购最早实践的地区是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这样表述:“凡是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内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按照国家谈判方案执行。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外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参考国家谈判方案(或办法),自治区另行制订谈判方案。鼓励自治区-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探索形成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区域采购价格。”

     12月,跨地区联合采购开始落地,两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医改试点城市——福建三明与内蒙古乌海,却彼此公开互送秋波:通过协议的方式,正式签署了药品及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联合限价采购的协议,开展“以量换价、量价挂钩”,两市可优先采购对方同质价低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随后,宁波加入了这一阵营。

     带量采购,能不能落地还是个谜

     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带量采购迷幻成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是带量采购执行走样。据传闻,药品招标采购以激进著称的南方某省,对“带量采购”的含义进行了令人“脱胎换骨”、“脑洞大开”的解释——带量采购中的量指的是药品的覆盖面,也就是覆盖的区域,至于医疗机构能进多少药品、又卖多少药品,这个要看实际情况。

     这简直就是神解释!与我们理解中的带量采购相差十万八千里。什么是 “带量采购”?其根本,是强化“量”的重要性,通过“量”带动和换取“价”的空间,而不是指地区的覆盖面。“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最初来源于上海市闵行区,其“一品、一规、一厂、一配送”的药品集采模式后来被安徽重点参考,最终通过方案设计,逐渐形成了“一品、两规格、三剂型”的基药带量采购思路。

     “带量采购”由量带动价格的含义,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中也非常明确。该文提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二是“带量采购”落地情况令人担忧。除了上海实质性启动了第一批带量采购工作外,其他地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无奈。以月月竞价著称的广东为例,每次报价前,医疗机构公布报量,然后企业报价。成交后,不少医院延迟发送订单合同,一拖再拖,对企业来说真的是等不起。而主管部门对此行为也只能提醒医院,对医院发空单的行为,并无太多有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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