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后“药价”能否有突破性进展?
2016/3/5 医药代表网

     一年一度的"两会"即将拉开序幕,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在近日将陆续抵京。“医药”这个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每年的"两会"都会成为不可或缺的热门话题之一。

     “药品价格”作为医药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近几年颇受人们关注。“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加成零差率”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似乎缓解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药品价格在表面上也得到了多次的“降价”。

     近些年我国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效果如何?

     1.“集中招标采购”

     自“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实施之后,褒贬之声从未停歇。褒的是“易获得价格折让与良好服务”、“采购方针统一”、“采购功能集中”、“标准统一”、“易统筹”等等;贬的是“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时效性较差”、“易滋生腐败”等等。

     “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是“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基本医疗用药”、“将公立医院采购活动置于政府有效监督之下”、“规范采购行为”等。“集中招标采购”作为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一步,从宏观方面控制全局,这“高大上”的背后必要付出加倍的艰辛方能成效。

     2.“药品加成零差率”

     近些年,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加成零差率”销售试点工作正在逐步进行。2006年,发改委发文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在加价率基础上的加成收入为药品加成。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声明公立医院改革将取消药品加成,目的为实现医药分开,斩断医药利益链。

     3.取消“最高限价”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过去为了遏制药价的不合理上涨,设置最高限价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随着医保控价能力逐渐增强,所有公立医院药品均须通过全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药企之间的价格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三个因素制约之下,政策调整后,普遍认为药品价格并不存在大幅上涨的客观条件。

     4.“发挥医保控费作用”

     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简称"医保控费",即指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历史数据和基金收入状况,确定基金支出总额,同时将指标分解到医保定点医院,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其目的是在不增加总体医疗费用的同时,让患者得到更规范、更合理的治疗,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让百姓享受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降低药价,伤害了谁的利益?

     1.上游制药企业

     制药企业作为药品流通环节的上游,每生产、销售一款药品,不仅仅花费原材料费、人员费等各种企业运营费用,前期大量的研发费用和技术转让购买费用等都投入不菲。药品定价过低,有时不仅成本无法收回,就更无利润可言了。

     药价过低造成的"药品短缺"问题在近几年时常上演。好多常用药、廉价药已经很难买到,并不一定是其疗效不如新药,而是过低的药价导致厂商无利可图、甚至无法收回成本,无奈之下,相关已招标的制药企业选择了停产,从而造成市场药品短缺、救命药无法买到的现象。

     制药行业的长期不景气,也势必会导致一些小型企业的倒闭或被兼并,而当大型制药企业通过其自身积累的资金扛过这阵子,再加以收购小型企业,是否会在行业中形成一种垄断,也未尝可知。倘若药品垄断形成,那最终"受害"者还是老百姓。

     2.下游医疗机构

     当然,一系列政策还会直观的影响到药品流通的下游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由于长期习惯了"以药养医"的生存模式,突然切断其由来已久的经济来源,可能会造成医生对药品不再"感冒"的现象,这对于老药新用以及新药的宣传和推广是大大不利的,从长远上看,自然不利于我国药品事业的发展。

     对于我国的医疗机构来说,"以药养医"已经是其经济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药价的降低、加成零差率的药品销售政策会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经济运转。随着看病就医人口平均次数的增加,医疗机构需要更多的经济来源用于支付日常医疗设备的高额购买费用、维护费用以及非在编人员的开支费用等等。政府虽说将在许多方面对其进行扶持,但如此一来,医疗机构经济的独立性、灵活性将大打折扣。

     价格权在谁手里更利于各方的利益平衡呢?

     1.政府

     最初,药价是控制在国家的。从改革开放的"三级价格管理"(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到1996年"价格系统管制",国家政府一直在不同层面对药品价格进行干预,这其中共降价多达30余次。在这过程中,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定价药品目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相关文件。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虽然说在灵活性方面相对欠缺,但毕竟是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的防止市场中个别医药企业或者企业之间对某一品种进行垄断性销售。而企业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其对于利益的追逐有些时候是无法控制的,当给其权限过于其真正所需,垄断一旦形成,百姓们则叫苦不迭了。曾经将价格权交给市场的那几年,"利民"效果也并不明显,所以,政府适当的干预,也许是必须存在的。

     2.市场

     近些年,国家正在简政放权。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让药价这个敏感的问题由市场来决定。我国绝大部分药品目前已取消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不过,市场定价,往往很难得到老百姓的认同。距离只有几十米甚至门对门,两家药店同一药品的药价就能差很多,市场定价就是这样的结果吗?药价由市场来定,其实并非让药企和药店直接以零售的方式面对独立的公众,而是通过医保或集中采购的方式形成买家的合力,换言之,只要是公众通过医保药店购药,无论是在哪家药店,都应当是医保价格。对于非医保药店,药价虽可以更加灵活,但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定价。

     在药价权的归属问题上,市场定价目前似乎成为了一种趋势,且国家的方向也是在简政放权。简政放权虽可体现政府的高风亮节,但不能不作为,任市场来肆意支配药价,适当的干预也许更加利国利民。

     期待今年的两会在“药价”这个“顽疾”上面能给出具有突破性的建议和措施,使我国医药事业更加蓬勃、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下去。

     源: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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