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法院如此“护短”,受伤医护情何以堪?
2015/2/25 医脉通

     导语

     明明是执法者犯法,却轻描淡写说成“情绪失控”,明明是暴力伤医却中和为“发生冲突”。茅箭区法院如此“护短”,让受伤医护人员情何以堪?施暴者将女医生打得“口鼻出血”,而法院官微的“淡定”,无异于在女医生的伤口上撒盐!

     (北京青年报《“情绪失控”对被打医生是二次伤害》;作者:樊大彧)

     据湖北十堰茅箭区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月21日下午,该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的妻子因病在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秦明承情绪激动,殴打了参与抢救的医生许某和护士石某。23日,茅箭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秦明承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这起发生在春节期间的暴力伤医事件,不仅对当事医护工作者造成很大伤害,也让广大网民的心头感到阵阵郁塞。暴力伤医近年来屡屡发生,而此次事件引起公众格外的关注,与行凶者的身份有很大关系。打人者秦明承,其身份虽然不是网上开始所说的“法官”,但其有法院工作背景是确实无误的,而且,大多数法官都是从负责案件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做起。

     法官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手中掌握着不小的公权力,他们本应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中坚,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但在十堰伤医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知法犯法的凶手,一个以一米八的身高狂殴不足一米六女医生的暴徒。这名涉事准法官身份与行径之间的巨大反差,让这起伤医事件变得格外突出。

     事发后,书记员秦明承的领导,显然也意识到不同寻常。茅箭区法院官方微博称,“院领导第一时间看望了受伤的医护人员”。然而,就是这篇微博也再次对被打医护人员以及广大网民造成了二次伤害。微博发布的信息很简单,除了院领导看望伤者之外,核心内容只有一句话,“秦明承情绪失控,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明明是执法者犯法,却轻描淡写说成“情绪失控”,明明是暴力伤医却中和为“发生冲突”。茅箭区法院如此“护短”,让受伤医护人员情何以堪?施暴者将女医生打得“口鼻出血”,而法院官微的“淡定”,无异于在女医生的伤口上撒盐!

     茅箭区法院的“情绪失控”说,也激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弹。各路媒体和网民纷纷发言:“如果法官痛失亲人情绪失控,可以随便打医生,法庭判案时,被告或原告是否也可当场失控殴打法官呢?”“秦明承与其说是情绪失控,不如说是权力失控。”“亲人去世情绪失控,可能号啕大哭,也可能以头撞墙,但决不能成为殴打他人的理由。”从目前舆情看,茅箭区法院官微的“调和”,并没有取得舆论的理解,反而引来更广泛的质疑。

     这起“情绪失控”事件的后果比较严重,被打女医生“口鼻出血,眼眶骨折,伴有视力及听力下降,颜面部严重挫伤”。当地法院的轻描淡写不能改变这起暴力伤医事件的违法犯罪性质。根据相关规定,造成“眶部单纯性骨折”,或损伤导致一定程度的视力减退,均构成“轻伤”。而依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当地公安机关对凶手做出的“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明显过轻且不当。而凶手所在法院给出的“记大过处分”,就更显得可笑——如此漠视法制且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人,还有资格继续留在法庭吗?

     这起伤医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令人深思,警方介入后,“女医生被带回警局录口供,患者丈夫等人因处理后事,未一同前往”。被打者带伤出门,而打人者因家事继续“失控”,当地警方如此既讲“原则”又不失“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令人“叹服”。通过十堰暴力伤医事件及其后续处理工作,我们看到的是,一个骄横的戾气十足的地方基层执法人员,以及滋养着他的“沃土”。

     暴力伤医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十堰暴力伤医事件还告诉我们,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政府,对基层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也必须依法严惩。

     新京报:警方为何对“眼眶骨折”视而不见?

     (新京报《书记员有没有把医生眼眶打骨折》作者:庾向荣,法律从业者)

     2月23日,湖北十堰茅箭区公安分局决定,依法对殴打医护人员的茅箭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茅箭区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这一结果披露后,不少人都认为处分过轻。从媒体此前的报道看,被殴打的女医生“听力、视力下降,眼眶骨折,面部挫伤”,由于没有验伤结论,女医生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还无法定论。听力、视力下降,必须要等到病情稳定之后,再根据下降的程度才能确定伤情。但可以确定的是,眼眶骨折是构成人体轻伤标准的。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就应当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当地警方对“眼眶骨折”这个细节至今没有回应。

     当务之急,需要公安机关公开更多的案件信息,被打女医生伤情的司法鉴定或许还有待时间,但至少应对目前女医生的伤情有一个详细说明,并对行政处罚的依据作出说明。法院大可不必在案情并未全部公开的情况下,就急于作出处理决定。“快刀斩乱麻”式的处理,让人对处理的公正性产生更多的怀疑,对法院及法官形象造成了更大的伤害,实不可取。

     医者说:打人的法官岂能行政拘留了之

     (来源:医脉通 ;作者:天津泰达医院 李青)

     2月23日,湖北十堰茅箭区公安分局决定,依法对殴打医护人员的茅箭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茅箭区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一场沸沸扬扬的法官打人事件就这样轻描淡写的给解决了。我想问一问,贵局对打人法官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

     此前的报道说,女医生被打得口鼻出血,眼部肿胀,眉骨骨折,视力及听力下降,颜面部严重挫伤。当然,报道的伤情未必客观属实,打人的法官也未必认同,所以,这个医生到底有没有伤、伤情程度如何,打人的说了不算,被打的说了也不算,必须依法经过第三方认定。

     根据法律程序,对此类伤人事件的处理,首先应该进行伤情的鉴定。如果鉴定认为构成轻伤以上,打人的一方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根据伤残的程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相关的费用。如果没有构成伤害,那再处理也不迟。

     那为什么没有进行伤情鉴定?

     该区公安分局在未进行伤害鉴定前就草草的进行处理,用无关痛痒的行政处罚来取代可能的刑事处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换言之,该区公安局的处罚是违法的。

     所谓的合法,首先是程序合法,没有合法的程序,任何法律结果的公正性都会令人怀疑。

     在这些对法律烂熟于心的执法者面前,医生大谈法律无疑是班门弄斧,关公面前耍大刀。可就是他们这些运用法律的人却做出了违背法律程序的处理,其中的原因可能只有他们自己清楚。

     我们医生不是没完没了非要痛打这位伤人的法官,我们只是担忧如果这个执法者随意伤害医生的行为得不到公正的处理,那医生的人身安全还有什么保障?其所产生的蝴蝶效应将使医生的境遇陷入无尽的黑暗。我们要看到法律散发出公平正义的光芒。

     你看不到上帝,上帝也看不到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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