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赏】十堰公安局官微的“小编心语”
2015/2/27 医脉通
本贴仅以“平安十堰”微博管理员个人的身份和角度,与关注此微博,更贴切地说,是关注“书记员打医生”案件的网民们,做一次交流。拍砖的、各种问候的,你们仍然有自己的说话权利,好听的,难听的,统统收下。
这几天,小编一直沐浴在暴风骤雨之下。各种问候,明面上的,私底下的,小编统统不予以理睬,有些话明显是没经过大脑的,小编以包容之心处之,也有的是支持的暖心的话,小编以感激之情受之。所有人的观点,都是建立在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间断之上的,是非曲直,正反映出一个人的判断能力和水平,表现出参差不齐的良莠之态也是世间常情,也正体现出这个世界的多面性。
关于“书记员殴打医生”一案:
1、这起由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的千千万万起治安案件中的一起,公安机关在处置时,是以案件起因(比如是由纠纷引起还是寻衅滋事等)、侵害程度等作为主要参考的,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也正是网民所说的“公平正义”之根本。本案中,受害人鼻子被打出血、眼镜被打掉是事实,经拍片检查,没有骨折症状,这也是事实,法医在对受害人作伤情鉴定时,也是依据医院病历(包括受害人表述)和检查报告,结合国家规定的伤情鉴定标准,认定受害人的伤情是轻微伤,这个结果不是法医或办案民警随便说说就能定的。至于说受害人眼睛和听力受损,按照伤情鉴定程序规定,要等至少2周以上的治疗期以后,再依法对受损情况进行鉴定,构成轻伤的,再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那是下一步的事情。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受害人被殴打至轻微伤的损害结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人员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是依法打击处理的唯一途径(当然,法律还规定,因纠纷此起的治安案件,在征得受害人的谅解后,可以调解处理,而本案采取的是治安处罚,并无不妥)。
有许多网民用“如果”开头,说如果是轻伤怎么怎么样,如果把人打死怎么怎么样,搬出法律的解释、搬出个人的全部情绪对我们进行“教育”。但是,你这个“如果”,在本案中并不成立,公安机关如果将大家所说的“如果”和网民的情绪掺和到办案中,对违法人员实施了超载法律规定的惩罚标准,这本身就是对“公正执法”的亵渎。请问这部分网民,你们所说的“依法严惩”,是真的希望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吗?
还有网民“非常专业”地告诉我们要怎么怎么做鉴定,怎么怎么办理案件,“应该拍片判断是否骨折”等等等,好像办案民警是临时召集的街头艺人,让这部分网民操碎了心。要知道,公安机关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培训和过错追责,远比许多网民想像的要严格得多、规范得多,你“教”的这些内容,只不过是办案民警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凤毛麟角。他们当然知道伤害情况要以医院的检查为准,怎么可能任由民警凭猜测做鉴定?这是用脚后跟都能想到的基础知识。民警如果不公正,受害人那关过得了吗?何况还有各种渠道的案件监督?
2、有网民义愤填膺地质问公安机关为何不先将违法人员控制。正如前面所说,这起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的许许多多治安案件中的一件。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时,会根据案件性质、事实情况,结合法律程序,综合作出判断。正如交警在春节期间查处无证驾驶人员,会根据违法者的事实情况,可能同意他回去过完年再来接受处罚,既要依法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因情适策以谋求社会效果最大化(也就是常说的人性化执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倡导的。除非是杀人、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违法人员是流窜作案,或者有现场抵赖、毁灭证据等不配合等现象,不现场控制事后难以追究等等,民警在处理普通治安案件时,是否必须第一时间控制违法人员,会有综合的考虑。
针对此案,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清楚,其本人也承认违法行为,违法者有正规单位、有固定处所(也就是结合案件的性质大小,他不可能事后消失),更重要的一条,是他的妻子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民警同意其办完亡妻的后事后再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于法于情都是合理的。相信一个有正常思维的民警,都会这么做。事实证明,案件的侦办并没有因为当时没现场控制而有任何影响。
3、还有许多网民,并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道听途说,人云亦云,并且所说观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也不明白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全凭自己喜好,张口就来,乱骂一气。你真要请他出谋划策具体去处理一件事,他多半是除了骂娘,什么招儿也没有。人的教育程度,决定了看问题的高度。网络里这种人大有人在,只当是对网络环境的一种点缀罢了。
4、最后再重复一下,这起案件,就是一件普通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时,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伤害程度进行的惩处,拘留并处罚款,是对违法者的法律惩处措施,不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至于受害人的受到伤害后需要赔偿等问题,则应由受害人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受害人是自由的,她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有网民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但毫无依据地人身攻击、肆意诋毁,展示的却正是你平时不愿暴露的人格缺陷,不过我仍然会以包容之心处之。
如果你真正关心并希望我们这个国家越来越好、我们的法制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越来越完美,那么,也请你少一些谩骂、多一些学习,少一些诋毁、多一些包容,大家相互团结,用自己的小修为,撑起中国法制建设的大作为。这个社会,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背负辛劳、怀揣梦想去为之付出、为之拼搏。这“每一个人”,包括那些一直默默支持我的他,当然也包括正准备骂我的你。
(以上内容来源于@平安十堰 的长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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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十堰”,医生要跟你谈一谈
作者:西地兰(以下内容系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
首先,向忠于职守的民警们致敬!
今日平安十堰官方微博声称以微博管理员个人身份和角度就茅箭法院秦明承殴打十堰市人民医院医护一事发布“心语”。我通篇阅读,感觉有些对事不对人的话不得不说。我震惊于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民警竟然能够以个人名义在“平安十堰”这样的公安官方平台发布满屏个人色彩的长微博。别告诉我,官方微博管理员不是民警,而是某个莺莺燕燕的刚刚毕业的小女生。听说公检法这些法务部门纪律严明,针对公共事件发布“心语”者,你请示了吗?领导签字批示允许发布了吗?
纵观平安十堰平台发布的“心语”,声称“人的教育程度,决定了看问题的高度”。确实!你们曾经的王立军同志那学历不是一般的高。又看到“心语”中自诩执法很“专业”,我实在不明白一个法务工作者对执法很专业有什么值得沾沾自喜。这傲慢的语气,那高高在上的姿态。裸露了“心语”发布者的人格缺陷,当然也可以说是工作习惯。这可能在长期的工作中逐渐养成。
我看“心语”发布者自诩执法很“专业”,是个懂法的人儿。但是妄将此事件定性为“医疗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我先改行普个法。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存在医疗纠纷吗?
平安十堰“心语”使用了十八般武艺,摸爬打滚翻。偏偏无视他们的茅箭法院秦明承同志作为法务工作者却法治意识缺失,飞扬跋扈,崇尚暴力,戾气满面的高大形象。一个法务工作者,动辄挥出拳头,我想问一下,这是不是“心语”者口口声声说的人格缺陷?这样的人是否适合继续呆在法务岗位?
在平安十堰“心语”中,我们可以看到警方证实彼时“针对此案,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清楚”。既然当晚就事实清楚,但为何茅箭法院首次发布却声称“当时,秦明承情绪失控,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企图混淆视听,为暴力者同志洗脱。在大家的追问下,茅箭法院再次发布才说“殴打了参与抢救的医生许某和护士石某”。执法很专业吗?专业地打脸吧? 当然了,民众的追问,在“心语”者看来相当的语言暴力。你们的好同志法务工作者秦明承同志不暴力吗?再说了,新浪有规则,国家有法制,你们知法懂法很专业,为何不用?
你们自称很专业,再来你们平安十堰的官方发布,声称“从现有证据看,受害人无眉骨骨折症状,属轻微伤”。眼眶骨折可能无多少临床症状,而是看影像学检查。再说你们这从证据看症状,本末倒置,逻辑混乱。大家质询在所难免。1990版的鉴定标准已经于2013年废止。最新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单纯的眶内壁骨折也只是属于轻微伤。公检法除了检察院?从茅箭法院到平安十堰,你们这哥俩的每次官方发布都走了畏畏缩缩、遮遮掩掩、说话留半截的工作作风。为何又责怪民众语言质询?
以上凡此种种,发布“心语”者作为法务人员,作为人民警察并无半点的职业反省。
阅览平安十堰这个警方官方微博发布的“心语”,满屏幽幽怨怨如居深宫。在最后提及“希望我们这个国家越来越好” 。既然提到这个高度,我就想问一句了。面对那么多想医院血案,你作何感想?是不是就你的那一句淡定的“千千万万起治安案件中的一起”?当你面对民众质询的时候,你“心语”情绪涌动、声泪俱下、涕泗滂沱,但你的这一句淡定的“千千万万起治安案件中的一起”,可以说裸露了你对暴力的宽容和人格的严重缺陷。“心语”者,你已经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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