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2015/5/5 医脉通

     ?导读

     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中国经济网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今天上午,中国经济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称,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具体分为五类情况:

     一是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是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

     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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