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医生辞职:判决追回的违约金
2016/2/5 医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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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34664.1元;
二、原告佛山某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培训费用183.22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某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学术会议也是专项培训
法院精彩语录市一医与医生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未满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需赔偿违约金的约定效力问题。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并未对违约金问题进行规定,而该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中违约金纠纷类似,故依前所述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除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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