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医学起诉丁香园侵犯版权
2015/7/3 医学界

导读:万方数据状告丁香园侵犯其数据网络传播权一案开庭审理,版权之争背后其实是中国互联网版权的困局。
作者:郑莹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7月2日,万方数据状告丁香园侵犯其数据网络传播权一案在杭州市滨江区初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国内第一家专业数据库公司和目前医疗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媒体平台的版权之争,给本就混乱的互联网著作权市场再次引爆了一颗炸弹。
案情始末
2007年起,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与中华医学会展开合作,独家享有中华医学会旗下的遍布全国18个省、直辖市的123种医学期刊的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个人用户可以通过万方数据库有偿下载中华系医学杂志上刊载的论文,学校、科研机构等企业用户也可以通过定制批量获得论文的使用权。
丁香园旗下网站拥有400多万用户,平均在线人数超过1万,在国内医院和医学院中极具影响力。2014年12月,万方数据发现丁香园的文献求助板块可以为用户提供大量文献的下载服务,根据万方数据提供的证据,他们先后以求助的方式在文献求助平台下载到1000篇论文,均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这些论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和中华医学会,万方数据则享有其在网络上的独家传播权,丁香园没有权利通过求助平台在其注册用户中进行传播。
争论焦点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丁香园的行为是否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也指出,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丁香园代理律师马远超辩护称,丁香园网站只是平台,所有的文献都是用户之间的点对点行为。当求助者需要某篇文献时,可以将该文献的网址复制到指定对话框中,用户可以使用丁香园的虚拟货币“丁当”发起求助,其他用户可以进行应助并上传,求助者即可下载。
丁香园后台会自动删除五分钟之内已下载的文献,未下载的文献15天后也会自动删除,被告律师还提供了数据自动删除程序的源代码。他也指出,由于用户群巨大,丁香园其实并没有能力对上传的文献进行审查,无从知晓文献的获取来源,故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万方数据的辩护律师张磊则认为应助行为的主体并不完全是丁香园用户,也包括了丁香园网站。丁香园在其网站上写明“丁香园文献求助平台,3分钟可获得全文”。原告律师确认他们求助的1000篇论文基本在2~3分钟之内就可以完成下载,最快的甚至一分钟之内就被响应,看起来丁香园有一批用户是专门在电脑前等待应助的。
原告律师同时辩护称,丁香园并没有如他们所说的删除文献数据,在操作这1000篇文献的过程中,他们就遇到过前一天下载的文献第二天依旧处于可下载状态的情形。丁香园反驳称这是系统bug,庭审结束后会进一步核查。
同时,原告律师也质疑了丁香园提供的源代码的真实性,根据她从一些程序员处获得的信息,一般互联网公司都有两台服务器,一台是专门用来运行的,会不断删除旧数据,从而为新增数据提供空间,另一台则是用来保存前一台服务器删除的数据的,丁香园提供的源代码很可能是来自第一台服务器。记者也从一些程序员处证实了原告律师关于服务器的说法。
原告律师还质疑,如果丁香园自己没有相关的文献如何敢承诺三分钟回应求助者,如果他们做不到,就存在欺骗用户的嫌疑。丁香园则回应,他们的反应速度和用户承诺都是基于庞大的用户群和在线者的活跃度。
关于丁香园是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原告万方数据,也提供了相应证据。丁香园在其网站上指出“目前丁香园文献求助支持多个数据库,只需输入文献的网址,系统可自动帮您补全标题、作者、杂志、全文链接等信息”,并特别提到国内文献包括“维普、万方、CNKI”,事实上用户只要输入万方数据库的文献的网址就能下载到相对应的文章,也就是说丁香园在明知可能侵犯到万方著作权的情况下依然为用户提供求助平台,是一种明确知晓+主观恶意的行为,至少构成了辅助侵权行为。
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在于,丁香园的文献互助平台对论文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着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丁香园始终强调文献传递行为是点对点的用户个人行为,所以文献是在特定人群中进行传播的。即使同一文献被多个用户下载,也应该被视为多个单独事件,并不具有强烈的关联性,因而谈不上广泛传播。
根据丁香园对万方数据下载到的1000份文献的提供者进行的用户信息调查,他们均为三甲医院的医生或者医学院的学生。鉴于丁香园论坛作为医疗服务平台的特殊性,无论是文献的提供者还是使用者,都是以医学研究或治病救人为目的的,其用途本身就具有强烈的社会服务性,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丁香园的互助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被告律师还指出,文献互助是一个公益性的平台,页面并未投放广告,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丁香园本身也没有从中获利。
万方数据认为,首先,“合理使用”并不包括未经允许上传到互联网。其次,丁香园所称的在“特定人群”中传播并不成立,尽管只有注册用户才能使用丁香园网站的各种服务,但注册本身并没有严格的审核标准,任何人都可以注册,根本不需要提供真实身份,而丁香园列出的那些三甲医院的医生,很多都无法在卫计委网站上查询到执业信息,也就是说,很多注册用户的信息是伪造的。那么这些拥有著作权的文献就不是向特定用户提供,而完全可以向公众传播。
至于丁香园声称的公益性,万方数据并不认同,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存在所谓的“公益性”,丁香园也不能抹杀论文作者本身的劳动成果和著作权,既然作者与中华医学会杂志共同享有论文的使用权和传播权,任何人都不能未经许可地对其任意处置。
记者了解到,发起求助所需要的虚拟货币“丁当”完全可以在淘宝上购买,至于这些卖家与丁香园是否有利益瓜葛就不得而知了。更何况丁香园作为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媒体平台,其商业价值就在于各种服务带来的综合效益和巨大的用户流量。
由于双方均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所以审判员并未做出判决。对于法庭提出的和解建议,万方数据代表法务部主任邓彬当场即明确拒绝,邓主任说,从提起诉讼到开庭,丁香园从未以任何方式与万方数据进行沟通,也未曾表示歉意。丁香园律师则称,曾向丁香园管理层建议,通过丁香园的接口与万方数据展开合作,对文献求助行为进行收费,并与万方数据分配收益。
对于案情的后续展开,《医学界》也将进一步关注。
版权之争还是商业利益之争?
丁香园与中华医学会杂志的纷争早有先例。2014年6月1日,《中华外科杂志》刊登了《坐骨股骨撞击综合征研究现状》一文,并于当月16日将摘要发布在“外科杂志骨科频道”微信公众号,同时注明了原作者及年卷期等信息。大约4小时后,“丁香园骨科时间”即以相同标题推送了一条类似的消息,内容也取自该篇综述。但文章既没有标明原作者,也没有标明引用自《中华外科杂志》,更没有征得原作者和《中华外科杂志》的许可。
讽刺的是,一位网友在其博文《严厉谴责丁香园的侵权行为》中提到,就在6月16日当晚,丁香园官方微博发出一条质问:“请问,注明一下图片出处对你们来说有多困难?”丁香园CEO张进也在6月10日的朋友圈中表示,“凡是在朋友圈转发那些盗用丁香园内容公众号信息的,一律拉黑”。
该网友表示,“一面振臂高呼正义之词,一面纵容默认违法行为,丁香园的言行不一,表里不一,让人无法容忍”。
虽然在6月17日发表了道歉声明,但作为“中国最大的生命科学互动交流平台”,这一行为确实与他们一贯表现出的坚决维护版权的形象有些不符。事实上,丁香园与同业竞争者也都相互有版权纷争。
万方数据也曾遭遇过版权诉讼。影响力最大的应该是2007年底至2008年,近千名硕博士因学位论文被收录入电子数据库,先后对万方数据发起侵权诉讼,经审理,对万方数据的索赔额超过100万。
但是,丁香园和万方数据的这次版权之争显然并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维权行为,其背后的经济利益才是更大的动因。
今年,丁香园获得腾讯7000万美元入资,这也是中国大陆金额最大的互联网医疗投资。14年时间,丁香园积累了200万中国医生,而中国医生的总数也只有260万。庞大的用户数量和以此积累起来的社区规模是丁香园的核心价值,人才招聘、会议、药商、医院品牌等服务构成了丁香园的盈利模式,很难想象如果失去用户,丁香园如何实现他们的服务。无疑,文献求助是获取用户“粘性”的一个重要途径。
万方数据库主要依靠向机构出售数据库盈利,仅国内的教育领域,就有超过80%的机构在使用万方数据提供的信息服务,个人用户也可以通过数据库进行文献下载,收费标准为单篇论文3元。据悉,万方数据每年要向中华医学会支付1800万元的授权费用,但他们获得的回报却在四倍以上。目前,万方数据也在积极准备IPO,丁香园的免费服务必定会对其估值产生影响,邓彬主任表示,他们已经多次收到客户投诉,大客户销售也受到了影响。
丁香园律师的合作提议听起来似乎是个双赢的结果,但其实不然,打开丁香园的通道就意味着分割万方数据的蛋糕,丁香园其实是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获得了来自用户的直接经济收益以及由此带来的流量和活跃度,而后者的商业价值显然不是用3元钱来衡量的。
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困境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随处可见,但走上维权之路的却是九牛一毛。对于传统版权来说,无论是侵权行为和侵权类型,还是侵权主体和责任构成都比较清晰,侵权证据的收集也相对容易。但在互联网环境下,维权之路却变得异常艰辛。
网络的发达导致作品的复制和传播都十分便利,侵权形式也更加多样,很多作品经过一些简单的改编就摇身一变成了“原创”,其本质却仍然是抄袭。2006年公布并在2013年进行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现行法律中,互联网版权问题的指导性法律,但是《条例》也没有对原创和抄袭问题进行区分。
所以版权人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无法知晓侵权行为的真正源头,另一方面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即便是比较明显的侵权行为,版权人也很可能因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过大而放弃维权。国内某自媒体公益维权网站的工作人员就曾表示“为证明别人抄袭,你得去公证。在上海,公证费用要近2000元,还要花上一周时间。律师费至少得3000元,法院受理后,还需要差旅费。整个维权活动进行下来,没有一两万元和一两个月是搞不定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普通网民身上,而且如果侵权方是比较大的互联网平台,维权行为很可能是以卵击石。
与此同时,法律又在某种程度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丁香园与万方数据争论的第一个焦点,很多ICP(网络内容提供商)正是利用了“避风港”原则将自己伪装成了ISP,利用他人上传获得资源,谋取利益,一旦“东窗事发”只需要“删除”相关资源就可以豁免。既然侵权行为的成本如此低廉,利益又显而易见,那何乐而不为?
(本文为“医学界杂志”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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