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婚后被感染艾滋,怪医生?
2016/1/11 医学界
导读:女患者被检查HIV阳性,医生没有告诉其男友,后男友被感染……这事儿,怪谁?
文:宋绍辉
来源:“医学界”微信号
这两天医疗界最火的话题就是“患者被查HIV阳性后,医生该不该告知其伴侣?”
这事儿也上新闻联播了!
事情出来后,大家观点各异,既有骂医护的,也有怪法律的,还有呼吁政府改进工作的。不过笔者认为婚检机构是要承担责任的。
毫无疑问,疾病属于个人隐私,无论依据《执业医师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均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但保护患者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患者隐私如与社会公众及他人发生关系时,则要受到限制,社会公众及他人则享有知情权。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疾病,性传播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夫妻一方发现艾滋病,如不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偶的身体健康则受到严重威胁。
小新与小叶双方共同到婚检机构进行婚检,是要求婚检机构对他们之间能否结婚进行医学评估,而不是去诊治疾病,他们都是婚检的当事人,都是“患者”。婚检机构如何告知在婚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应当依据婚检相关的法律法规。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的关于婚检医学意见的内容中明确指出: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根据上述规定,婚检机构在婚检过程中发现小叶可能患有艾滋病,在出具医学意见前,应向当事人(应包含小新)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双方坚持结婚,还要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如果婚检机构没有向小叶、小新出具《婚检医学检查证明》或没有在《婚检医学检查证明》中做出注明,其行为违反《母婴保健法》及《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为“医学界”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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