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10月 “医闹” 正式入刑 首要分子最高可判7年
2015/9/14 广东医疗

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表决通过,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个变更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医闹”将要正式入刑。
近期多地多起伤医事件
9月8日晚上一条视频在医生圈里被不断转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任龚医生,在夜班会诊时碰到病人家属酒后滋事,要向值班女医生行凶,主任上前劝阻,欲夺下男子抡起的椅子,结果扑空倒地,行凶家属从裤子后袋拔出一个玻璃水杯向医生头部猛砸,医生顿时头破血流,行凶者仍然不肯罢休,再次操起桌子上的不锈钢水杯继续向医生头部砸去。

△上图:躺在病床上的龚医生
9月9日晚,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诊科分诊台护士吴芳在工作时,因没拒绝为患者填写病历本封面的个人信息,招致谩骂殴打,嘴唇破裂4厘米,缝了8针。
频繁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让医务工作者伤心、寒心,更加担心。

△上图:最“心酸”的留言条。
这是被网友们称为最“心酸”的留言条,“801床:下消化道出血、肠镜,崔教授门诊;702床:右侧……”留言条前面都是在交代病人病情,而在最后,特意用“星号”标出一句话:“守护5号诊室的儿科医生。”
留言条是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黄医生所写,因当天白天,儿科出现一起“医闹”事件,为防止发生突发状况,黄医生提醒接自己班的男同事保护好已经怀孕的女医生。
据了解,8月20日有一名来自湖南的患儿就诊,孩子10天前便已发病,先后在当地医院治疗不见好转,后转院至中山一院,入院时状况已经很严重。8月23日下午5点左右,患儿突发呼吸心跳停止,6点左右,患儿抢救无效身亡。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外科医生吴健说,当时看到留言条的第一反应是感动,为同事之间这种相互守望,互相帮助,这种温暖大家庭的感觉而感动。然后就是心酸,医生一边在救死扶伤,守护别人健康的时候,自己的人身安全却得不到保障。
暴力伤医 “久治不愈”的症结在哪里?
客观地说,医闹事件频发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简单来讲,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有的医院确实存在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不好,医疗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且许多患者和家属法制观念淡薄,面对医疗纠纷,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聚众闹事、非法维权。另一方面则是,社会上的职业“医闹”,以“维权”的幌子,搞钱为目的,打砸为手段,对医院敲诈勒索。
当然,长期以来,对于“医闹”事件无相应罚则,也是因素之一。无论医患之间的分歧有多大,也不管患者对具体的医疗措施怎样怀疑,诉诸暴力都只能将问题恶化,动用暴力都应该受到谴责,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应该坚守的底线。
何为医闹?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 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医闹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采取伙同患者家属扰乱医院就诊次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新出现的职业“医闹一族”。
2006年7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就“医闹”行为发表评论说,“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现状:“医闹”事件多与“职业医闹”有关
根据卫生部门的跟踪调查,“医闹”事件多与“职业医闹”有关。
——堵塞医院应急通道

为了引起医院的关注,医闹们往往选取医院内外最要害的地方进行聚集。上图是发生在广东中山的一起有职业医闹参与的暴力事件。四十多人聚集在当地医院的救护车专用通道上,拉起几条横幅,不要说救护车,就算行人都难以通行。
——医院内设灵堂 扔爆竹

这是在广州的某三甲医院门诊大厅,医闹拿着爆竹向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投掷,同时在医院外,几十名职业医闹锣鼓喧天,设起了灵堂。
——ICU门前烧纸

在广州的另一家三甲医院,医闹们在医院的ICU特护病房外烧起了纸钱。医院ICU特护病房内氧气瓶集中,幸好医务人员及时扑灭,否则很有可能发生爆炸 。
根据卫生部门的跟踪发现,近年来几乎所有的大型医闹事件都有职业医闹的参与。在广州的一些医院附近,随处都能看到这样的小广告,代开住院发票、医疗报销,有知情人士表示,张贴这些小广告的人,有一些就是职业医闹。记者以患者家属的身份,想要找职业医闹帮忙闹事为由,拨通了这些标注在小广告上面的电话号码。对方是这样说的:“这个的话要看事情的大小,可能你先要过来一下,看咨询一下这个事情要怎么个做法,能不能帮你去协商,如果不能协商的话,你还要走别的程序的话,这个收费我现在也不能够这样子明白地说知道吗,能够当面谈一下会比较好一点,看怎么整比较方便的路线。”
“医闹”入刑 最高可判7年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从2013年10月21日到2015年6月16日,不到两年时间,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暴力伤医事件有30多起。
经过调研审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刑法原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一条款增添“医疗”一项,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坚决打击"医闹" 加快医疗改革
“‘医闹’入刑法是好事,能够来起到一个很好的震慑的作用。”北京协和医院医生余可谊说,发现有威胁的苗头是、有冲突的时候,就可以及早的干预。
大多数医务工作者认为,“医闹”入刑表明了政府坚决打击“医闹”的态度,也让“医闹”分子有所畏惧。同时,他们也表示,要真正解决医患矛盾,关键还是加快医疗改革的步伐,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撰文:贺滨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据报道,8月29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刑法原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这一条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医闹入刑”这个概念并不存在
众多医疗界媒体将上述刑法修正案解读为:这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对此,就连中国医师协会都出来点了赞。
然而,这种解读是错误的。“医闹”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定义模糊。无论过去还是未来,“医闹”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刑法中的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医闹入刑”这一概念根本就不存在。
社会上除了“医闹”以外,还有大量其他闹事现象,如“诉讼闹”、“拆迁闹”、“上访闹”、“要债闹”等,作为法律条款,不可能穷举所有可能的情况,更不可能把不同场合的类似行为都单列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而只能对其统一作出概括性定义。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罪名定义方面其实并无本质改变,实际上,无论教学、科研还是医疗,都早已包含在“工作”之中,涉嫌犯罪的“医闹”行为,也一直就在刑法规范之中,从未“出刑”,现在又何谈“入刑”呢?刑法修正案(九)加列“医疗”一项,不过是给医界人士一个心理安慰,而并无太多实际意义。一些医疗行业媒体刻意强调“医闹入刑”,则不过是一种选择性关注和过度解读。
2现行法律足以规范“医闹”
现行法律并不缺乏制约”医闹“的刑罚手段,对于触犯法律的”医闹“行为,也早就存在相关罪名:如果对医生护士等构成了人身伤害,则行为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如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医院进行敲诈勒索,则行为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如医闹通过起哄闹事、阻碍交通、阻碍医疗工作进行的,行为人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十分明确的针对性规定。实际上,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医闹行为就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
无论今后医闹如何违法,也都不可能按照一个新的什么“医闹”罪给予处罚,而只能和过去一样,根据其违法行为,依据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罪处罚(或治安处罚),而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在对医闹的定性方面,并没有增加什么新的内容,对首要分子的刑期变化也并非特别针对医闹,在执法层面与过去也不会有多少差异。
只要“医闹”行为触犯刑律,即使在过去也一样会受到刑法规范,而部分涉嫌犯罪的医闹行为没有得到处理,原因也在于执法过程,而非立法因素。数据显示,仅在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就严厉打击了很多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为手段的职业“医闹”犯罪,审查起诉严重涉医罪犯三百多人,最高检还发布了浙江温岭“连恩青故意杀人案”等多起涉医犯罪的典型案例。因此,将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为只有2015年11月1日后“医闹”才会入刑,显然有悖事实。
既然过去“医闹”就一直“在刑”,且并未遏制医闹持续恶化的势头,那么,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也不会对医闹有什么新的威慑力。医闹持续恶化,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不力(而不是立法不严),另一方面就是产生医闹的社会和制度环境持续存在,且没有改善的迹象。
法律惩罚只能是事后规范,而有效遏止医闹的方法则只能是事前预防,只要催生医闹的制度环境不变,仅靠严刑峻法,难以真正有效地遏止医闹行为。另外,即使有一天果真“步入严打医闹的时代”,那也一定与刑事立法无关,而只与执法过程或制度环境相关。
3刑法修正案(九)未必是医界福音
即使这次修法真的能强化医闹惩罚力度,也未必一定是好事。医闹的产生与恶化,源于深刻的社会和制度因素,多与医疗体制失败和医院管理水平低劣密切相关,而只要这些因素持续存在,即使在执法层面强力遏制了医闹,医患冲突也一定会以其它方式释放出来。
医患冲突的释放和解决手段,除了调解和司法救济之外,目前主要有两种私力救济模式,一种是“医闹”,另一种是“医暴”,两者均可涉嫌违法犯罪。医闹持续时间长,一般”要钱不要命“,相对比较容易通过司法强制手段降低现场损害;医暴则“要命不要钱”,但事发突然,司法强制手段难以降低现场损害,而只能致力于事后惩罚。
强化对违法“医闹”的打击力度,并不能自动促进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如医患矛盾持续激化的根源不除,却通过法律威慑”要钱不要命“的医闹,则很有可能按倒葫芦起来瓢,催生更多“要命不要钱”的“医暴”事件,从而导致医生面临更高的执业风险,这是医界同仁需要密切关注的。
最后,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真正需要关注的是限制律师和公民自由的刑法条款更多了,而这也是医疗秩序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不看到这个实质,而只会欢呼‘医闹入刑’,其实只是一种自我麻醉”。
公众普遍对这个修正案多有诟病,而部分医界媒体却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喜大普奔,这或令医者与公众的立场愈加分裂,也十分不利于医生的社会评价和今后的执业安全。
来源/央视新闻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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