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如何可能?——维特根斯坦论隐藏、假装和说谎
2015/3/19 哲学园

     欺骗如何可能?

     ——维特根斯坦论隐藏、假装和说谎

     陈常燊

     在《关于“私人经验”和“感觉材料”的讲演笔记(1934-1936)》、《哲学研究》、《后期心理学哲学著作》、《哲学评论》和《心理学哲学评论》等著作中,维特根斯坦关注了他人心理是否能够被我们所认识,或者他人心理的内在过程是否能够被“隐藏”的问题。通常认为,维特根斯坦研究隐藏、假装和说谎行为,是为他的反私人语言论证做辩护的。但问题是,既然他不承认存在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私人语言,那为什么他又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隐藏、假装和说谎等行为呢?这表明,维特根斯坦对隐藏、假装和说谎问题的关注,在某种意义上超出了他的反私人语言论证的范围。由于实际上存在大量的隐藏、假装和说谎等欺骗行为,他要追问的是:它们如何可能?

     一、作为欺骗的隐藏

     通常,隐藏指这样的意向性行动:行动者试图让某个或某些与他相关的行动或事件(甚至包括行动者本人)消失在他人所能把握的范围之内。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行动者内在过程的隐藏问题,是一个更为根本和重要的哲学问题,试图通过它指明探究人类的内在过程和他人心灵是否可知问题的另一种可能的路径。另外,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隐藏行为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1)行动者有意对他人隐藏。对此维特根斯坦注意到“是否存在行动者自认为他在隐藏的情况?”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行动者不清楚自己所隐藏之物为何?”的问题。(2)行动者有意让他人不知道自己在隐藏。对此维特根斯坦提出如下问题:假设行动者故意让他人知道自己在隐藏,只是不告诉别人他在隐藏什么,那么这还是一种隐藏吗?这种意义上的隐藏类似于猜谜语游戏和孩子们玩的捉迷藏游戏。尽管他人未必知道行动者的谜底或他本人隐藏在何处,但他们清楚,行动者把谜底或他自己隐藏起来了。这一点并非出于他们的猜测,而是根据游戏规则,行动者有义务要让他人知道的。也就是说,诸如猜谜语和捉迷藏这类游戏本身的性质明确规定了行动者的身份——他是一名隐藏者。但是,在维特根斯坦所设定的隐藏情景中,行动者不仅不想让他人知道他隐藏了什么或隐藏在何处,还试图不让他人知道他在隐藏。这显然比作为一种游戏的猜谜语或捉迷藏复杂得多。他说过,“一出戏给我们呈现了隐藏是个什么样子”(LW1,§263)。

     如果我的疼痛是私人的,那它对他人来说是隐藏着的。我们使用“私人的”、“内在的”、“隐藏的”这些表达式试图把捉一种独特的语法,并将之视作心理学语言游戏与物理学语言游戏的一道分界线。这种界线或不对称性是由语法揭示出来的。语法就是语言的逻辑。那么,这种足以划分内在的东西(私人感觉)与外在的东西(外在表现)的语法的或逻辑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针对此,维特根斯坦表明,这种语法和逻辑标准是外在的。此外我们并没有一个内在的标准可供使用。这种外在的标准也就是公共的标准。这相当于说,我身体某个部位感到了疼痛——这种私人感觉,以及我把这种疼痛表达出来,“我疼痛”——这种外在表现,我对二者之间进行区分的标准,与他人感觉不到我的疼痛,但可以通过观察我的外在表现而知道我的疼痛,依据的是同一种语法的或逻辑的标准。这套有关我感觉到疼痛、我表达疼痛,以及他人知道我的疼痛的语法,我们是通过同样一种语言游戏而学会的。因此,在他看来,在原则上,他人的心理状态或内在过程是无法隐藏的。

     “内在过程”不是指那种自己“知道”的东西,而是自己“有”或“相信”的东西。这表明有些原则上“知道”的事情未必能表达出来。但“有”或“相信”与此不同,如果我“有”一个疼痛,那就相当于我对此确定无疑,只要我愿意,它就是一种我能说出、写出的东西,而且只有这样一种感觉或思想,对他人才构成有意义的隐藏。对于连自己都不明不白的某种奇怪“想法”,硬说他人不可能知道,这是没有意义的。隐藏自己的思想,相当于把这些思想写在一个私人专用的笔记本里,“我可以藏起我的笔记本而使我的思想对于他人是隐藏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所隐藏的东西对于他人才是有意义的。”(LW2,§974)在这里,隐藏的不是我的思想,而是我的语言,隐藏的核心在于外在行为的不可理解性。猜谜语是一种语言游戏,它类似于捉迷藏。在猜谜语游戏中,只有原则上至少行动者本人知道谜底被隐藏在某处,对他人才算得上是一个谜。也就是说,谜面必须有一个“内在的”指向——谜底,即被隐藏之物。维特根斯坦早在《逻辑哲学论》中就表达了这个意思:“不存在谜。任何存在问题的地方,都有着对它的解答。”(TLP,223)

     如果人人都可以把自己的感觉经验隐藏起来,那么我们有可能无法知道其他人的感觉经验。甚至可以说,我永远无法证明,人们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把自己的内在过程隐藏起来。那么,我对他人的了解是否可能,以及人们在我面前表现出来的一面则有可能是永远不可知的了,这似乎表明,我有可能永远生活在欺骗之中。针对此,维特根斯坦不止一次主张:“在他人之中发生的东西也只有在生活之流中才有意义。”(LW2,p.30)这是因为,行动者身上发生之事必须有可能被理解才有意义。我们依照某种外在的、公共的标准判断某人是否对我们隐藏着什么,我们对此往往比较确信,并且,我们还会认为,当事人自己也用行动者这一套标准来决定自己是否要隐藏自己的感觉。正因此,维特根斯坦指出,假设我看见一个人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疼得蜷起身体,我不会想:这个人的感觉对我隐藏着。总之,尽管我们常常不确定知道他人在想什么,但这不意味着他人的心理是对我隐藏的,而只是:他人的外在行为是不确定的;他人的生活形式是我们所难以把握的。

     二、作为隐藏的假装和说谎

     在心理学哲学中,维特根斯坦追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是:当事人能否把行动者真实感受隐藏起来,以至于我们永远只能猜测,而不能确定地知道他的内在心理过程是什么?维特根斯坦把假装和说谎问题当做人类隐藏行为的两个重要形式加以探讨。

     通常认为,从外在方面看,对于什么是假装什么又不是假装,没有十分清晰的分界线,因此而增加了假装的不确定性因素。从内在方面看,当事人在某些行动者自己也不清楚如果他要假装,他应该假装成什么样子,因为我们不知道,就当下所涉及的这个情况而言,真实的样子是什么。但尽管如此,维特根斯坦认为,区分假装和诚实仍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在他看来,即便我们承认假装概念的某种不确定性,我们仍然有理由得到判断当事人是否假行动者的标准:一方面,我们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假行动者由于我们对假装概念不确定,因而这里预设了一个确定的假装概念;另一方面,即使我们假设一个与我们不相同的假装概念,某些事实仍然如其所是。因此我们可以设想,我们得到了一个实际上没有达到的假装概念,如果它可以被我们得到,那我们真的可以把它们当做一个假装的标准。在假装问题上,维特根斯坦大致有以下几层意思:

     1.假装是一种人类行为,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懂得假装。

     2.假装与诚实相对,分别代表人类行为中虚假的一面和真实的一面。假装行为在真实情况的背景下展开,没有真实情况(真相)就不会有假装,我们之所以说某个事件或行动的陈述是假的,就在于我们有可能知道这个事件或行动为真时是什么样子。甚至可以说,在真实性的清晰背景下,虚假得以最逼真地显示。假设在另一个世界里,人们从来不知道真实的牙疼是怎么回事儿,那么他们就无法假装成牙疼的样子。即使有人偶尔呲牙咧嘴,做出在我们看来像是牙疼的表情,那个世界里的人也不会认为他在假装牙疼。

     3.并不是凡人都会假装,因为要学会假装,必须至少先学会一套“模仿”的语言游戏。

     4.不存在原则上无法被识破的假装行为,因为当事人学会假行动者识别假装是通过同一种语言游戏(与诚实的语言游戏不同的假装的语言游戏)来进行的,既然当事人已经通过它学行动者如何假装,就不再存在识别假装对他人来说是否可能的问题,因为他人完全可以掌握这样的语言游戏。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和假装,是两种不同的语言游戏,同样生活形式下的人们,在掌握了这两种语言游戏后,可以识别真实和假装。如果说假装的行为仍然有其内容的话,那么正因为假装是一种特别的语言游戏,正如戴维森所说:“假装的疼痛呻吟并不一定是毫无内容的呻吟,而真正的疼痛呻吟则是一种有内容的呻吟。”①

     综上所述,维特根斯坦分析假装问题有一个特点,即他把人类的假装行为归属为一种特定的语言游戏,受人类特定的生活形式的制约和支配。如果把人类的模仿行为看做一种“图样”,那么假装行为是“生活织造物”中的一种图样。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说谎显然也是隐藏的一种形式:它是假装的一种言语行为情形。前文对假装的所有论述其实也是对说谎的论述,下面我们要补充的是说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假装情形。首先,说谎之所以可能,在于“表达感觉(私人经验)的语言游戏是基于这样的游戏,即我们并没有说它们可能是撒谎。”②其次,一个当事人必然相信他在行动着说谎。只有当事人有意识的说谎行动者是严格意义上的说谎。再次,当事人本想说实话的行动者是口误,他说成了谎言——假设他没有机会进行更正。维特根斯坦举例说,我们能否这样说:我说“我看见了红色”,而且是在撒谎,因为我实际上看见了红色——但舌头上出了错。我想说谎,但没有成功。我们是以一个内在的标准,比如我认为自己在说谎就是说谎,还是以一个外在的标准,比如我的一个表达进入语言游戏中,怎样才能定位一个说谎呢?舌头上出错,有些类似于笔误、口误,是一种非理性现象,能作为判断是否说谎的依据吗?按照维特根斯坦,外在的标准是判定当事人是否说谎的唯一行动者。最后,通过“在不存在证明的情况下如何可能有谎言?”这么一个问题,③他把说谎与确定性问题联系到一起。

     三、隐藏与确定性

     维特根斯坦认为,对他人内心过程的确定性把握就是要寻求外在的、公共可见的证据。如果我们问道:一个人说着一种你完全听不懂的话,这时你如何判别他是否在对你说谎呢?维特根斯坦会这么回答:不是不能判别,而是做出这种判别没有意义。当事人当然可以相信行动者在对你说谎,但关键在于,他这种说谎对你没有意义,因为即使他将心里想法如实说出来,你仍然不知其所云。我们知道,这种情形对于在同一个星球上生活的人类来说几乎不太可能,正如后来的奎因所说,即使到一个新大陆上和土著民族接触,也总能找到一个勉强能担任翻译的人。两个民族的初次交流,即使单靠语言无法理解对方,他们也可以根据对方说话时的表情、动作,以及当时所处的场景,试图理解对方。当然,由于缺少许多交流的条件,我们经常会怀疑这种交流的确定性,以至有理由认为,即使他们有意欺骗我们,也不能被识破。奎因也认为,这种新大陆的语言翻译者,充满着不确定性。假如有人持这样一种不确定性观点,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怀疑是没必要的,而且没有道理:“如果他所说确实是真的,而你不敢相信这是真的,那么你还能从什么地方寻找这种确定性呢?”(LW2,p.30)我们要获取确定性只能去理解他的外在行为,我们之所以能判别他人诚实还是假装,言不由衷还是如实相告,依据的仍然是外在行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维特根斯坦要否认人的外在行为确实存在某种不确定性。我们一方面要承认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寻找一条确定性的外在标准。我们可以用某种标准判别他人是否说谎,是否假装,对此我们有确定性,但我们无法用这种确定性去判别这种标准是否确定。我判定画中人物在假装,自然有我的标准——也许是艺术标准,但我没有就下面一点做出保证:我的艺术标准本身是确定无疑的。他认为,不确定性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特点。内在的不确定性本质上就是行为的不确定性。但尽管如此,说“我不可能确定地知道我是否疼痛”仍然是无意义的,这种不确定性只存在于他人对我的疼痛的把握方面。因此维特根斯坦指出:“‘他有痛’这种说法的不确定性可以被叫做设定的不确定性”。(RPP1,§141)

     维特根斯坦认为,内在过程是可以外在地确定的;所谓内在的确定性,其实也只能落实到外在的确定性上才得以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对他人的内在过程有充分的确定性。我们确实对许多事情持不确定态度,但天文学家仍然要说他能确定地计算出月蚀,木匠也不会对他的椅子是否会散架持不确定态度。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外在的不确定性,也是我们对语言游戏的把握的不确定性,因为它涉及人类复杂的生活形式。在他的心理学哲学中,一个人的外在行为是我们判定他是否对他人隐藏其内在过程的语法上或逻辑上的标准。实际存在的大量假装行为并未使这种语法或逻辑标准失效。实际上,假装现象的存在不仅未使外在行为表现作为语法或逻辑标准失效,而且恰恰证明了,在我们的语言游戏中,我们就是把某种情景中的行为表现当做对是否隐藏的判断标准的。而且在这个本身就是整体性的情景性行为中,身体动作又是一个焦点性的构成要件,假装者所利用的正是这一点。我们要识破一个人的假装行为并不是要“看透”他的行为表现后面隐藏着的动机,而是要把他的这个行为与一个更大的时空范围的行为情景联系起来。假装和说谎都只是我们对他从行为现象的理解的结果,这种理解是这样进行的:我们把整个的生活形式作为一个参照系,然后把各种人类行为(隐藏的或敞开的;真相或者假装;诚实或说谎)放到这个参照系中,去判定它们所处的位置。

     四、小结

     综上所述,维特根斯坦认为,隐藏的行为通常是一种欺骗的行为。以假装和说谎为代表的欺骗,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第一,存在某些东西不是欺骗的,因此驳斥了一种观点,即认为我们任何情况下都生活在欺骗和谎言之中——为了欺骗有意义,我们必须有大量不是欺骗的行为作为背景;第二,人类大量的诚实行为以及普遍存在的对他的信任态度,为欺骗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欺骗的意义最终要落实到相信它的人上;第三,欺骗行为是训练有素的复杂的人类行为的产物——一个婴儿不会假装微笑,一只狗也不会假装疼痛;第四,欺骗者和被骗者拥有同样的生活形式,欺骗者依照同样的语言游戏学会了欺骗,因此凡是能谈得上存在欺骗的地方,都存在识别欺骗的可能——一个遥远星球的生物,与我们没有任何共同的生活形式,无论他对我们做什么说什么,都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欺骗;第五,隐藏的核心在于外在行为的某种不可理解性——我们有时之所以难以识破欺骗,就在于我们对当事人的外在行为缺乏了解;第六,一个人的外在行为是我们判定他是否假装或说谎的语法上或逻辑上的标准,我们对欺骗行为的认定有相当的确定性。

     维特根斯坦对人类的隐藏、假装和说谎这些欺骗行为的思考在他的语言哲学和心理学哲学大背景下展开。在语言哲学上,这项研究为他的反私人语言论证提供了基础;在本体论上,它驳斥了唯我论的立论根基;在认识论上,它至少驳斥了对他人内在状态的不可知论观点;在实践层面,它还暗示了某种发人深省的道德关切。

     注释:

     ①戴维森:《真与谓述》,王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第151页。

     ②维特根斯坦:《关于“私人经验”和“感觉材料”的讲演笔记(1934-1936)》,江怡译,载《维特根斯坦全集》,第12卷,2003,第109页。

     ③同上,第115页。

     【参考文献】

     [1]LW1, Ludwig Wittgenstein, Last Writings o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Volume 1, edited by G. H. von Wright and Heikki Nyman, Basil Blackwell, Oxford, 1982.

     [2]LW2, Ludwig Wittgenstein, Last Writings o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Volume 2, edited by G. H. von Wright and Heikki Nyman, Basil Blackwell, Oxford, 1992.

     [3]PI, 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translated by G. E. M. Anscombe, Basil Blackwell, Oxford, 1958.

     [4]PR, 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Remarks, edited by Rush Rhees, Basil Blackwell, Oxford, 1975.

     [5]RPP1, Ludwig Wittgenstein, Remarks on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I, edited by G. E. M. Anscombe and G. H. von Wright, Basil Blackwell, Oxford,1980.

     [6]TLP, Ludwig Wittgenstein,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translated by D. F. Pears & B. F. Mcguinnes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1974.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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