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概念
2015/4/26 哲学园

    

     政治的概念

     ——谈谈近代西方思想谱系中的施米特

     张旭东

     本文节选自《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西方普遍性话语的历史批判》,2005年5月版,第6章第3节,第312-320页。雅理读书感谢您的阅读,若您阅后有所收获,敬请关注并分享“雅理读书”(微信公号:yalipub)。

     编辑/钢的琴

    

     我们现在来谈谈施米特的政治概念。施米特一直都在谈政治,他当然认为政治贯穿于经济、宗教、文化等一切领域。但当他要界定“政治”概念时,他就必须把政治的和非政治的东西区别开来。他对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政治最基本、最内在的属性的思考本身是一种哲学思考。

     我们不妨就从他对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的批判入手,来了解他对政治的严格定义,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施米特对议会民主制和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批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缺乏政治上的确定性和实质性,或者说,它们都缺乏政治思维的强度,因此无法深刻地把握现实的冲突和矛盾,无法清晰地表明冲突和矛盾各方的最根本的价值立场,也无法准确地描绘现实权力运作和权力斗争的基本方式。从这一点看,施米特要找的不是政治的形而上学“本质”,而是政治的实质;它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定义,不是相对于“表象”的“真理”,而是现实中各种差异、不平等和矛盾的事物的基本内核,是“异质性”和多样性里面的“同质性”和“单一性”。因此,施米特的政治概念实际上关系到现代市民阶级世界和西方主体性理论总体上、内在的“形式与内容”的辩证法。

     施米特把亚里士多德实质平等观重新引入对当代民主政治的分析,认为现代民主在政治学的根本意义上并没有超越古代民主制,两者在平等问题上的共同点是,只有地位平等的人之间才有平等;地位不平等之间的人只有不平等;平等从来不意味着所有人的全体的平等,而是意味着地位相当的人群内部的平等。这里施米特的兴趣当然不是要取消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的差别,更不是在提倡贵族寡头政治或奴隶制,而是把问题一步步引向政治的实质性,即国家权力的内在构成。从国家权力的内在构成的角度看,他指出市民阶级的民主和“普遍平等”同样在结构上需要某种被排斥在民主和平等的权力程序之外的“他者”。现代民主制度并不能够给与所有人事实上的平等;它本来就没有打算这样做,甚至不应该这样做。施米特在民主时代颠覆“平等”概念,似乎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但他不过是在按照一种严格的政治思维的逻辑看问题。他写道:

     “到今天为止,世界上从来没有哪种民主制度不认可‘外来者’或‘异类’的概念,从来也没有哪种民主制度能够实现所有人的平等。假如我们对一种全人类的民主当真了,想要使人人都在政治上平等的话,那么平等必须是所有人仅凭出生和年龄就有资格参与的民主,除此之外不需要任何其他附加条件。但这样的话,平等的价值和实质性也就荡然无存了,因为它的特殊含义——政治上的平等,经济上的平等,等等具体领域里面的平等——已经被剥夺掉了。每一个领域里面都有其特殊的事实性的平等和不平等。不尊重每一个个体的人的价值固然是极不公正的,然而不正视和承认不同领域的特殊性,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愚蠢,它会把我们带向最糟糕的混乱,从而导致更大的不公正。”(《议会民主制的危机》, 11)

     施米特在这里并没有把平等作为一个终极价值或政治目标,而是仅仅把它作为一个例子、一个现象来分析,其核心是重申政治思维的第一个核心要素,即实质性。他接着写道:

     “在政治领域,当人们互相面对时,他们并不是什么抽象物,而是在政治上有利害关系、受政治制约的人,是公民、统治者或被统治者、政治同盟或对手——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属于政治范畴。在政治领域,一个人不可能将政治的东西抽取出来,只留下人的普遍平等。经济领域的情况亦复如此:人不是被设想成人本身,而是被设想成生产者、消费者等等;换言之,他们都属于特殊的经济范畴。”(11)

     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施米特认为政治权力的真正基础必须是人民的政治意志,但人民的政治意志并不是靠议会民主这样的自由主义形式产生的,而必须是存在于现实的不平等、异质性和差别中的实质性的、具体的“同质性”——它要么本来就有,要么本来就没有,它是一种“自然的在场”——只有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阶级认同,或是革命和战争才符合这种“自然在场”的定义。现代自由主义的问题,就在于它试图以议会民主通过“无休止的辩论”,把不同领域的特殊的实质性取消,从而把现代国家权力建立在它本身的割裂和不确定之上,此时唯一完整的东西,不是实质,而是形式,即议会民主制的程序和规章。施米特当然明白,自由主义政治的“非政治化”、抽象化和技术化倾向只能通过取消不同领域内部的实质性才能实现,而取消这种实质性的办法必须和自由主义的价值原则相吻合,这就是不承认任何价值和立场的本体论意义,而只承认它们的交换意义。也就是说,如果自由主义能够说服,让大家觉得不同领域的特殊价值都可以在其他领域找到等价物,每一个观点都可以 在它的对立面看到自己,就像任何东西都可以根据其市场价格进行交换,一件商品总可以找到另一个“等价”的商品,它就战胜了具体性、实质性;就用 “普遍的平等”取代了“具体的不平等”!

     因而施米特对政治概念的思考,始终抓住实质性这个问题不放。在对平等的分析里,他犀利地指出,不同领域和不同立场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可交换性和等价性,因为矛盾和冲突是实实在在的,具体的。当人们成功地在某一个领域里掩盖、消除或“克服”了不平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它们不是就此消失,而是转移到另一个领域中去,并在新的领域里,仍旧作为具体的、实质性的不平等、矛盾和冲突卷土重来。在这种矛盾的转化和运动中,真正辩证的、活跃的东西不是自由主义的交换价值和形式理性,而是“政治性”本身。下面这段话是“政治”在施米特理论叙事里的真正出场,我们就透过它来看施米特如何从对议会民主制的历史批评(《议会民主制的危机》)过渡到对“政治性”概念反思(《政治的概念》)。我把英译放在我自己的汉译前面,以便于大家对照和比较:

    

     Substantive inequalities would in no way disappear from the world and the state they would shift into another sphere, perhaps separated from the political and concentrated in the economic, leaving this area to take on a new, disproportionately decisive importance. Under conditions of superficial political equality, another sphere in which substantial inequalities prevail (today, for example, the economic sphere) will dominate politics. This is completely unavoidable and any reflection on political theory recognizes it as the real grounds for the much-deplored dominance of economics over state and politics. Wherever an indifferent concept of equality, without the necessary correlate of inequality, actually takes hold of an area of human life, then this area loses its substance and is overshadowed by another sphere in which inequality then comes into play with ruthless power. (13)

     “种种实质性的不平等无论如何都不会从世界和国家里消失;它们只会转移到另一个领域里去。它们可能脱离政治领域而在经济领域集结起来,但它们之所以离开,是因为它们现在在另一个领域获得了新的、远远更富于决定性的重要性。在表面的、肤浅的政治平等的条件下,当一个领域里的实质性不平等占了上风(例如今天的经济领域),这个领域就将取得对政治的支配权,这是不可避免的。任何对政治理论的反思都会看到,当今经济学支配国家和政治这个可悲的、受人诟病的现实,其背后真正的原因正在于此。无论在什么地方,不平等概念都作为一个连带性概念制约着平等概念,而一旦对具体差别漠不关心的平等概念摆脱了这种制约,并在事实上控制了某个人类生活领域,这个领域就失去了它的实质性,另一个体现着不平等的无情力量的领域,就会把它笼罩在自己的阴影中。”(13)

     这种无情的力量就是政治。在施米特看来,西方政治在经历了18世纪的“绝对国家”(君主专制)和19世纪的“中性/中立国家”(议会民主制)之后,到了 20世纪,进入了“总体国家”,即以现代技术、官僚管理和群众民主为根本特征的国家形式。在以往的时代,国家要么把自己看作是“绝对的”,完全不把社会放在眼里,不把它看作是自己的对立面,不把它当作一个独立的实体(18世纪);要么持一种“中立”态度,即承认国家和社会的区分,在承认自己的有限权力的同时,把自己作为一种有别于社会的力量,稳定地保持在社会之上(19世纪)。在19世纪资产阶级法权国家的框架之下,随着国家的“中立化”和“非政治化”,所有社会领域——宗教,文化、教育、经济,法律、科学,等等——也都被中立化、非政治化了。但到了20世纪,国家和社会彼此完全渗透,从而变得等同起来。与此同时,先前被认为是“中立”的各个领域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政治性。施米特认为,20世纪“总体国家”正是作为各个社会领域的政治化和“非中立化”的反应而出现的,因为总体国家的特征正是国家进入一切社会领域,它不再承认它们的中立性和“自律性”,而是把它们作为至少是潜在地具有政治性的事物看待。

     这里最有意思的一点是,按照施米特的分析,正是19世纪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和自由主义价值观,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区分,通过“非政治化”和“中立化”,完成了向社会领域政治化和国家的“总体化”的过渡,即从寡头民主向“群众民主”的过渡。这就等于说,先前“中立”和“自主”的各个领域,在按照各自的内部逻辑经历了独立或半独立的长期发展之后,其内部的丰富性、密度和紧张在20世纪都激化了、高涨了,溢出了各自的领域,打破了那种“非政治”的中立性,重新获得了一种政治意义。这种发展、分化和激化从历史上看正是以理性化、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前提的,但这种发展的结果,却是彻底瓦解了它们各自领域的中立性和自主性,把自己投入到总体国家框架内的“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过程中——投入到全面的、总体性的、无处不在的政治性中去。某种意义上,施米特是在指责自启蒙运动以来的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政体,咬定它在理论上必然导致苏联和日后纳粹德国这样的“集权国家”。这种看法乍听上去似乎很极端,但却符合施米特自己的政治史和政治概念分析;当然它也同施米特在德国魏玛民主时期的特殊社会焦虑和政治焦虑有关。卢卡契就指出,这种焦虑来源于凡尔赛条约下德国议会民主的捉襟见肘、自欺欺人、腹背受敌的可怜现状。在这样的情况下,施米特的思想特点在于,当俾斯麦帝国主义和魏玛共和国的理论家千方百计地捍卫德国政治现状时,他却激烈地反对这种政治现状。卢卡契虽然认为他们在服务于帝国主义国家这个“根本意义”上是相似的,但却承认施米特的政治概念,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精神发展史”的意义上,都是同德国政治现状的辩护者们相对立的。(《理性的毁灭》,595-596)

     无论施米特对现实政治的态度如何,也无论他理论写作背后的主观意图,在施米特对现代西方政治的把握中无疑有一种深刻的历史感。它让人想起黑格尔对近代世界和近代主体性的辩证运动的描述和分析。它也从政治学的角度重写了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制度》里的叙事,即宗教伦理通过自身的克制而转化为世俗领域的紧张、扩张和理性的生产组织,因而新教在文化上带来了资本主义。施米特的政治概念里充满了辩证因素,所以当代西方一些学者把他被看作“右翼的辩证思想家”或“辩证的右翼”(dialectical Right)的代表人物。

     所以施米特不是把政治仅仅当作存在于不同社会领域里的一种因素看待,而是把它视为当今世界总体上的政治性或政治上的总体性的内在环节和基本原则。如果套用黑格尔的语言,政治就是世界上一切事物的“辩证本质”。在下面这段话里,施米特向黑格尔辩证法表达敬意,同时也在政治问题中把它具体化、实质化了:

     “量变转化为质变这个经常被人引用的命题具有十足的政治含义,它表达了这样一个认识:从一切领域都可以到达政治这个点,随之而来的是人类群体的质的新强度。这个命题的实际运用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但到了十九世纪,它便开始产生出致命的后果。……迄今为止一直处于非政治或事实层面上的东西现在具有了政治性。当它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比如说经济财产就变成了明显的社会权力(说得更准确一些,政治权力),propriété(财产)变成了pouvoir(权力)。原先只是受经济驱动的阶级对立,现在变成了敌对群体的阶级斗争。(《政治的概念》[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Chicago, 1996],第62页)

     所以,在施米特看来,宗教、文化、经济、法律、科学、教育、审美诸领域不仅仅是“政治”的反面或反题,而是本身随时可能被政治从内部控制和驾驭,变成总体性——政治性——矛盾和斗争的媒介或中介。换句话说,现代政治的总体性,正体现在它贯穿在所有“非政治”、“中立”和“自主”的领域内部,把它们作为自己的“反题”统驭在政治的辩证法之中。政治可以从一个领域转移到另一个领域,但这不过是说,在“总体国家”的条件下,所有领域都被卷入了一场利益和价值的总体冲突之中,哪里有矛盾,哪里的矛盾最激化,哪里就成为政治辩证法的现身场所,就成为政治的实质性冲突的舞台。施米特在这里的批判性指向是非常清楚的:当资产阶级“自由民主”自以为驯服了政治,驯服了阶级斗争,把古典意义上的你死我活的政治化解在议会辩论、司法程序、竞选、拉赞助、投票和行政职位分肥之中,政治就已经离开了“政治”领域——因为它已经不是国家政治,而只是党派政治;不是阶级政治,而只是政客政治;不是意志的表现和权力的基础,而只是功利的理性计算了——而在其他的领域表现出来,在这种时候,经济斗争、文化斗争、法律斗争、教育斗争、文艺或思想斗争就有可能取代无关痛痒的“民主政治”而成为社会矛盾的冲突的焦点。

     通过这种辩证思维,施米特指出政治是变化中的恒常性,是被理性的抽象化弄得没有差别的世界中的差异、矛盾、不平等和冲突的实质性,是人类社会属性的“同质性”强度的最高点,是矛盾冲突的激烈性的最高点。但仅仅确定政治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关系,确定它在“总体国家”条件下的国家—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是不够的。要从政治领域本身和内部界定政治概念,还必须说明什么是把“政治问题”和其他问题区别开的“最后的辨别”(final distinction)。如果说确定道德问题的“最后的辨别”是“善与恶”;审美问题的“最后的辨别”是“美与丑”;经济学问题的“最后的辨别”是“有利可图与无利可图”,那么政治问题的最后的辨别是什么呢?

     施米特说,政治的最终问题,是辨别敌友。(《政治的概念》,英文版,26)中国读者马上会发现,这个结论和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开头那句话——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有着惊人相似性(《政治的概念》德文第一版出版于1932年,毛泽东的文章写于 1925年,比施米特早七年,但基本上属于同一个历史时期)。为什么把“敌友之辨”作为政治的最终定义呢?施米特做了如下说明:

    

     The distinction of friend and enemy denotes the utmost degree of intensity of a union of separation, of an association or dissociation. It can exist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without having simultaneously to draw upon all those moral, aesthetic, economic, or other distinctions. The political enemy need not be morally evil or aesthetically ugly; he need not appear as an economic competitor, and it may even be advantageous to engage with him in business transactions. But he is, nevertheless, the other, the stranger; and it is sufficient for his nature that he is, in a specially intense way, existentially something different and alien, so that in the extreme case conflicts with him are possible. These can neither be decided by a previously determined general norm nor by the judgment of a disinterested and therefore neutral third party.

     Only the actual participants can correctly recognize, understand, and judge the concrete situation and settle the extreme case of conflict. Each participant is in a position to judge whether the adversary intends to negate his opponent’s way of life and therefore must be repulsed or fought in order to preserve one’s own form of existence. Emotionally the enemy is easily treated as being evil and ugly, because every distinction, most of all the political, as the strongest and most intense of the distinctions and categorizations, draws upon other distinctions for support. This does not alter the autonomy of such distinctions. (26-27)

     “敌友之辨标志着联盟或分裂、结合或绝交的最激烈的程度。敌友之辨既可以是理论上的,也可以是实际中的,它的存在不用同时为自己寻找道德、审美、经济或其他的根据。政治意义上的敌人不一定要在道德上邪恶或在审美上丑陋,他也不一定是经济上的竞争者,说不定跟他做买卖还挺有赚头。然而,不管怎么说,他仍然是一个他者,一个陌生人;只要他的存在中有不同于我们的、异己的东西,在极端的情形下有可能和我们发生冲突,就足可以给他定性了。这种辨别既不能由先前存在的一般性规范决定,也不能由一个不涉及其切身利益,因此是中立的第三方来判断。

     只有事实上的当事人才可能认识、理解和判定正确的形势,解决极端的冲突形态。而所有处在这个情境中的当事人都能做出判断,决定对手的意图是不是要否定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决定我们是不是为保卫自己的存在方式,就一定要将敌人击退或同他进行战斗。人们很容易在感情上把敌人视为邪恶和丑陋的东西,因为任何一种辨别,特别是最强有力、最激烈的政治辨别和政治的范畴划分,都会从别的领域找东西来支持和加强自己。但这丝豪也不能改变这些辨别的自律性。”

     从“政治最终要辨别什么问题”出发,回过头来看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他的意思就更清楚了。在施米特看来,自由主义的毛病,就在于相信或幻想“敌人”可以被转化或化解掉,好像只要换个视角,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敌人”就可以变成“竞争者”;从思想的角度看,“敌人”就可以变成“辩论对手”。(28)这样一来,政治的实质性、严肃性和不可化约的残酷性就在自由主义世界观里面被架空、取消了。自由主义者相信和平、理性、自由讨论和互利交换,但政治问题的最内在的核心,是“保卫自己的存在方式”,是“击退敌人”;它可能是你死我活的斗争。政治上的“敌友之辨”不是玄学或纯思辨,而是最现实、最具体、最性命攸关的事情。因此,想把政治性的矛盾冲突限制在一个理性、抽象、可计算、可以“商量”的框架里,期待政治冲突的当事人都按某种普遍的规范和程序行事,只能是布尔乔亚的主观幻想。 而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只能以战争(国际战争或内战)为底线,因为“战争总是跟随着敌人而来”,“战争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否定敌人,是敌人的最极端的后果” (33)。因此,从逻辑上讲,所有处于敌友关系中的人,在理论上和实际中,都面临把敌人从肉体上消灭、或被敌人从肉体上消灭的可能性(the real possibility of physical killing, 33)。在这种时候,自由辩论、私有财产、法律的形式公正和趋利避害的市民阶级理性都无法消解或转化政治的内在强度。

     施米特特别指出,自由主义总是倾向于用“个体—私人”领域的心理逻辑和法律规范的实证逻辑来取代集体存在的政治逻辑。针对自由主义对“个人”和“私人”领域的强调,施米特说“敌人”只存在于“一个战斗着的集体同另一个类似的集体”之间。敌人只能是“公敌”(public enemy),而不能是私敌。针对自由主义反对民族和国家之间的敌友之辨、提倡跨国组织、国际法和普世性价值的说教,施米特反驳道,无论自由主义怎样想象敌人已经不存在了,敌我矛盾都不会是仅仅凭抽象概念或价值、 法律规范就能解决的事情,而是内在于现实的真实的可能性。尽管自由主义者觉得国家间按照分辨敌友的原则结盟和对抗的做法属于古代社会和“野蛮”时代,但施米特却告诉人们,这种做法在今天仍然事实上存在,实际上,当今世界上的民族国家都是按“敌友” 标准来组成不同的国际团伙、维护自身存在的安全的。他断言,只要国家仍然是一种政治领域里的存在,它就不可能逃避“分辨敌友”的问题。(28-29)

     施米特还举耶稣基督的“爱你的敌人”这句话做例子,说这句话常常因为翻译问题而遭人误解。施米特指出《圣经·马太福音》里虽然用了“敌人”这个词,但它的意思却不是“政治敌人”。一个基督徒可以在私人领域里对敌人表示善意和欣赏,因为本来也用不着在个人的意义上去恨政治上的敌人。但在基督教世界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出于对阿拉伯人或土耳其人的爱心而放弃保卫欧洲,向外敌投降的事情,基督教从来没有要信徒去爱自己民族的敌人。(29)

     施米特并不是热爱战争或鼓吹战争,他只是说战争是政治的最激烈、最极端的形态——这和德国战争理论家克劳塞维茨的“战争是政治的不同方式的延续”的看法相符合。在施米特看来,“极端的形态虽然是例外,但却丝毫不减弱其决定性,反倒进一步肯定了这种决定性的意义”(35)。施米特政治哲学的辩证思维的最精彩的地方,正在于他对“例外”的重视,在于他通过对市民阶级生活方式和法权国家的“非常状态”或“紧急状态”的研究,得出了有关它们的“正常状态”的深刻分析,而这种概念分析的深刻性和严格性,往往是那些只谈“常态”、“规范性”和“普遍价值”的自由主义者无法企及的。通过这种分析,施米特向我们揭示了发达资本主义时代和自由主义时代更为真实的政治现实,揭示了它们的“常态”所赖以存在的自然和“非常”的基础。

     由于政治的“敌我”逻辑的强烈性和极端性,所以当宗教、经济、道德、文化或“私人”领域里的矛盾上升到“敌友之辨”的高度时,这些领域原先的“非政治性”、“中立性”和“自律性”就被“推到了一边,它们原先的纯宗教、纯经济、纯文化的标准就向当前政治形势的条件和结论俯首称臣。”(38)但反过来说,市民社会和自由主义价值观被迫在“当前政治形势的条件和结论”面前放弃布尔乔亚生活形式内部的分化、独立和自律性,也就为市民阶级法权的“总体国家”铺平了道路。这种贯穿于市民阶级生活世界,平日藏匿在“非政治的”、“中立的”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私人领域,在“非常状态”或“紧急状态”下就会出场。但它 “最终的”“敌友之辨”,不正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物质主义主体性的最内在的核心吗?这种“例外”或“紧急状态”,不正是价值、意志和权力的最隐蔽但却最具决定性的表现吗?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也许是20世纪西方思想对“尼采之后还有没有路”这个大问题的最强有力的回答。它把尼采价值形而上学的颠覆性和肯定性两个方面同时继承下来,在政治领域(而不是文化领域)中加以具体化,把尼采的“权力意志”思想贯彻在对现代政治、法律和国家形式的批判性思考中。由于施米特的政治哲学触及到现代市民阶级生活形式和权力结构的核心问题,他的思考也就不可避免地同近代市民阶级思想传统的经典理论发生密切关系。施米特从来没有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讨论过尼采,但他同尼采的隐秘对话,却决定了他同现代思想谱系中另外两个德国人的特殊关系。在他同韦伯的关系中,施米特通过和实证主义法学的论战,发挥了他的“法律之外”的思想,重新确定了作为法律之上的仲裁者的“主权者”的概念。在他同黑格尔的关系中,他继续了尼采同历史主义的斗争,通过对“政治” 和“战争”的分析,批判了自由主义试图通过“人类的最后一战”(the last war of humanity)消灭政治的妄想。这两点在当代政治思想和文化理论中,都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们在市民阶级文明的边缘或边界上,通过一系列内与外、形式与实质、自然与历史、普遍与特殊的辩证法,再一次明确了现代西方的自我认同。

    

     有节操地转自雅理读书

     推荐关注

     鸣谢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哲学园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