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死刑就一定要跟康德说再见?
2015/10/8 哲学园

     Ulrich Klug(link is external) 在六〇年代写了一篇著名的论文:〈跟康德及黑格尔道别〉1,这是一篇批判应报法 (Wiedervergeltungsrecht/ ius talionis) 及死刑的文章,认为在讨论刑罚的意义时,矫正可以是更好的选择。这篇文章的回响之大,使往后无论在实务界或学界,只要讲到应报法及死刑,不免就要和这两位哲学家「道别」一下,这个道别本身不仅呈现出一个时代主流思潮的替换,背后其实也隐含了几个我们视之为理所当然、但实际上值得再深究的观点预设。

     说来惭愧,虽然和我研究的内容相关,但直到前几年我才真正读了 Klug 的这篇论文。不过说实话,内容让我有些失望。先是在形式上,对我来说,这篇论文欠缺作为一篇学术论文的严谨格式:当中所有的引文虽然都加了引号,但却没有注明出处。康德的部分我自然知道出处,但黑格尔的部分却相对困难。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一个有研究兴趣的读者,不会只看或只相信作者所言,很多时候为了要更清楚引文的内容,无论是为了再确认或是想了解某一段落的前后脉络关系,会需要回到被引用的原文里查看,没有注明出处,让这项原文查看的工作变得很困难,也让作者的文章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被检视和对话的机会。

     再来则是内容上,黑格尔的部分因为我的所知有限,因此无法完全确定 Klug 的理解是否正确;但是在康德的部分,Klug 的理解确实不够深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讲到康德时,Klug 一开始就引了一段康德在《法权论》里对「惩罚权」(Strafrecht) 的界定:「惩罚权是领导者对属下的权利,即因属下之罪行而对他施以痛楚。因此,国家中的元首不能被惩罚,而是我们只能撤除其统治。」2对这段内容,Klug 说:「这实在是个充满时代色彩的、让人死心断念的开场白。」(Klug 1968, 36)

     Klug 说的有部分正确,因为康德的确在其时代背景下,说惩罚权是一种上对下的关系,并且因此,在上位者实际上是不可能被惩罚到的;但这段论述除了描述当时的政治及法律情境外,重点其实是在「罪行」上,这是《法权论》里一再被强调的东西,也就是惩罚只能针对具体作为,而不能够针对一个人的内在思维(后者归道德而不归法管),这其实是对当时宗教审判的一大反动,更遑论讲到撤除元首的统治时,用今天的话来说,其实就是推翻统治者的意思(当然抵抗权的合法性基础那是另一个问题,在往后的文章中,我们会有机会讨论到这一点) 。

     总地来说,Klug 的这篇文章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例,从三个面向来批评这两位哲学家所属的应报法观点及维死阵营:

     1. 知识论面向的批评

     首先,在知识论的面向上,Klug认为,「刑罚的作用在应报」只是一项主观的认定,所以当康德认为如果应报的要求不被满足,正义就得不到彰显时,有什么理由我们一定得照他说的做,而不能够认为矫正才能彰显正义? 再说,什么叫做正当合理的刑罚? 实际上,罪行和刑罚之间根本是无法共量的。(vgl. ebd. 36f.)

     事实上,Klug 的这段批评涉及到一个很根本的问题,就是应报法在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中的地位究竟为何的问题。当 Klug 说,康德认为唯有满足应报的要求才能彰显正义时,表示他认为应报法在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中属最根本的规制性原则,但实际情况却非如此。所谓「最根本的规制性原则」在康德的设想中其实是定言法令式(kategorischer Rechtsimperativ) ,因为整个《法权论》的重点在于论证「法」—在国家法的层面中,则具体为「刑罚」—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而应报法则是他在论及具体刑罚的制订时,为了符合所谓的比例原则,所提出来的一个尺度判准。而且对康德来说,应报也不是一个结果指向的存有,而是一个在概念上必须存在的、针对违法作为的反制力,根据应报法而来的刑罚不能、而且也无法去考虑阻止罪行本身以外的事情。

     依此,我们会发现,虽然同样在讲应报法,但 Klug 着眼的是具体刑罚本身,康德着眼的则是刑罚存在的正当性问题,很明显地,这两者并不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再退一百步讲,难道矫正的刑罚就不是一种刑罚吗? 而如果矫正的刑罚也是刑罚,那有可能脱离康德所强调的「阻碍(自由) ─反制阻碍」的概念吗? (vgl. RL Ⅵ §C) Klug 说,应报法强调罪行和惩罚之间的等值关系,康德所以认为杀人者唯有偿命,就是因为他认为悲惨至极的生命再惨,也和失去性命不可共量,但依照同样的逻辑,难道谋杀和执行死刑之间就有正义存在的空间? 康德所以支持死刑,其实是因为如同 H.-G. Schmitz(link is external) 所说的,他在「符合比例原则」的这个要求下,混淆了「执行刑罚的正当性」和「刑罚的正当执行方式」这两个问题,而应报法所涉及的,其实该是前者,而非后者3。

     2. 逻辑结构面向的批评

     2.1. 定言令式的内容空泛

     Klug 提出的第二项批评,是从逻辑结构的面向出发,指出三点问题:首先,定言令式是一个欠缺具体内容的表达形式,所以不可能从中导出应报的原则(Klug 1968, 39) 。我的想法是,这个论述其实正好反证了 Klug 知道相对于应报法,定言令式才是康德法哲学思想中更根本的规制性原则,不然就没有后者从前者导引而出的问题。

     但是讲到定言令式是一个「内容空泛的程序」("Leerfomel"),这一点我并不同意。因为虽然定言令式不是具体的规范本身,但却是具体规范所依循的、涉及生命定向的基本原理,它直接回答的,是我们想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成就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而不是我应该采取哪些具体作为来成就自己的人生、或是透过哪些政策来建立自己期望的国家和社会的问题。这不是因为后者不重要,而是因为定言令式的存在,是作为一项检验的尺度。每个人面对的处境各不相同,所以即便根据同一个原则,也有可能采取完全不同的做法,定言令式的存在目的及价值就在这里:我们去想,怎样的一个行事原则是我们在理性上可以肯认的,然后努力循着这个原则采取具体作为。这样一个原则何以会是空泛的呢?

     2.2. 压迫不是维系社会和平的唯一方法

     Klug 说,「压迫可以反制压迫」的这个说法毫无必然性,因为压迫也有可能提高压力,而非压迫的存在则有可能解除压迫。换句话说,维持社会和平也可以采取疗愈的方式,而不是只能够以损害犯罪者权益的手段来达致 (ebd. 40) 。

     对此,我并非不赞同,但要看是在哪个脉络下做讨论,如果是执政者相对于人民,那我会认为不镇则不暴;但如果是针对刑罚本身做讨论,则只要刑罚的本质在于阻止罪行,无论疗愈或是矫正,就都没有脱离康德所主张的应报色彩,也就是没有脱离「阻碍(自由 ) ─反制阻碍」的相互关系。

     2.3. 刑罚不该仅是一种手段

     Klug 指出,在我们的思维中存在着一种既定之见,好像那些偏向物质层面的幸福、目的及效用的东西,是比较低层次且不重要的存在,而先验性的价值就比较高级,比较值得追求 (ebd.)。

     在此, Klug 其实是想表达:刑罚的存在,不该单是为了所谓的「维系社会和平」或是「促进整体利益」这样的目的。但事实上,这一点和康德的想法并无二致,因为康德也一再强调:「法官的惩罚绝不能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对于罪犯自己而言,或是对于公民社会而言)的手段而被施加于罪犯自己,而是得始终仅由于他犯了罪,而被施加于他,因为人绝不能被当作达成另一个人底意图的手段而被利用,而且被混杂于物权底对象之中。」(RL, Ⅵ 231f.)

     3. 道德批判面向的批评

     最后,Klug 认为,从道德批判的角度看来,应报的想法和做法不仅对犯罪者、对整个社会也没有好处,因为它伤害了人性尊严,也和现今的宪政体系相冲突。除了死刑之外,还有其他的制裁手段 (Sanktionen) 可以在顾及人性尊严的前提下,使犯罪者恢复理性,重新进入社会(Klug 1968, 41) 。我的想法还是如同前述,比方说罚款这件事,它作为一种制裁的手段,就算如同 Klug 说的,具有矫正的效用好了,但就不具备刑罚本身的应报特质了吗?关于此,我比较认同 Otfried H?ffe(link is external) 所说的,刑罚本身作为一种「恶害」(übel) ,根据的即是一种应报反制的原理,但它可以带来威吓及矫正的「附加作用」("Nebenwirkung") 4。至于让犯罪者恢复理性这件事,则就像康德所讲,犯罪者不是没有法则意识,他犯罪,是因为想自外于法则,或是心存可以自外于法则的侥幸心理。换句话说,犯罪者并非没有理性(vgl. RL, Ⅵ 321. Anm.) 。

     结论

     简述结论如下:

     (1) 应报法其实是个复杂的概念内容,即便同持应报观的人,其彼此之间的想法也不会完全等同。简单说,就是要讨论一个人的观点时,必须进到这个人的思维脉络中去理解。黑格尔的应报观和康德的应报观是否完全等同,以致于可以视之为立场一致?这一点我是存疑的。

     (2) 在一般的认知中,应报法和死刑根本就是双胞胎,但如果我们把康德的实践哲学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则这两者之间的必然连结一样可以加以挑战。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康德透过应报法想论述的,其实是刑罚的正当性基础,而不是死刑的正当性基础。

     参考书目:

     H?ffe, O. 1999: Vom Straf- und Begnadigungsrecht, in: O. H?ffe (Hrsg.), Immanuel Kant.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S. 213-223.

     Kant, I. 1979: 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 Erster Teil: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RL), in: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hrsg. von K?nig Preu?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Akademie-Ausgabe), Bd. Ⅵ, Berlin, S. 203-374.

     Klug, U. 1968: Abschied von Kant und Hegel, in: J. Baumann (Hrsg.), Programm für ein neues Strafgesetzbuch, Frankfurt a. M., S. 36-41.

     Schmitz, H.-G. 2002: Die Menschheit zum Scheusal machen. Zu Kants Auffassung der Todesstrafe, in: Perspktiven der Philosophie, Bd. 28, Amsterdam, S. 197-226.

     1.参见U. Klug (1968): Abschied von Kants und Hegel, in: J. Baumann (Hrsg.) Programm für ein neues Strafgesetzbuch(link is external), Frankfurt a. M. S. 36-41.

     2.参见 I. Kant (1797): 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 Erster Teil: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RL), in: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link is external), hrsg. von K?nig Preu?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Akademie-Ausgabe), Bd.Ⅵ, Berlin, S. 331. 关于康德的中文翻译系参照李明辉教授所译的内容。

     3.参见 H.-G. Schmitz (2002): Die Menschheit zum Scheusal machen. Zu Kants Auffassung der Todesstrafe, in:Perspektiven der Philosophie(link is external), Bd. 28, Amsterdam, S. 197-226.

     4.参见O. H?ffe (1999): Vom Straf- und Begnadigungsrecht, in: O. H?ffe (Hrsg. )Immanuel Kant.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link is external), Berlin, S. 213-233. 当中的页2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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