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奴化伤害民主
2016/1/28 哲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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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奴化伤害民主?

     ---从西耶斯《论特权》说起

     (台湾)朱家安

     在十八世纪后半叶,西耶斯(Emmanuel Joseph Sieyès)在法国出版了几本小书,其中包含《论特权》和《何谓第三等级?》,许多人认为这些书推动并催生了法国大革命。两百年前,这些小书包含了许多分析和反对当时社会结构的论证,让人民了解自己生存在一个不公平、不自由的时代。两百年后,其中某些论证,放到现在的台湾依然适用。

     在《论特权》里,西耶斯用平易的笔调说明他反对封建社会和特权阶级的种种论证。对于当时的法国人民来说,或许最触动心弦的是那些非常针对的、批评具体特权阶级的人的论证。这些论证在西耶斯《论特权》的理论架构里,趋近于结论位置,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西耶斯提出的一些更基本的论证。这些更基本的论证说明了普遍性的法律和社会结构应该如何规定,因此可以为那些细节的论证提供合理性。因为涉及普遍宣称,这些更基本的论证往往看起来很抽象、很「哲学」,但在理论的推导上,却占据重要地位。

     特权来自法律

     所有好论证都是建立在清楚的定义上。西耶斯把「特权」定义成:

     当某人有特权,代表他处于下列一般人并未享有的处境:

     被豁免于某些法律,或拥有做某些法律未禁止之事的专属权利。

     所以西耶斯谈的特权,是从法律来的,而不是某些不依赖法律的社会共识,而特权的展现,则在于能够做某些法律禁止之事而不受罚,或者得到一般人没有的权利,能够去做某些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为什么西耶斯认为这两种情况不合理呢?这得从他对于法律的看法说起。

     法律必然限制权利

     虽然不见得人人都会同意,但为了理解西耶斯的想法,我们姑且这样理解法律:

     法律的本质就是限制人的权利:大部分的法律,都是在告诉你你不可以做什么。当然,你可以找到某些法律,告诉你若是你符合某些条件,你就可以做什么,例如缔结婚姻、得到遗产,但就算是这些法律,它也意涵了「若不符合条件,你就不可以做这些事情」。

     我们没事干嘛要定法律来限制自己的权利?有些学者认为,在没有任何规范的「自然状态」底下,人会对彼此做出可怕的事情,导致大家都活在恐惧之中。西耶斯认为,当我们订定人为法律(用西耶斯的话来说:「实证法」)来规范彼此,我们其实是试图用法律让大家的行为符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自然法」:

     自然法

     不可伤害他人

     当我们对于各种法案是否该通过吵成一团时,西耶斯的想法很简单:如果这个法案有助于实现这条自然法,那它就是善法,应该通过。如果这个法案无助于实现这条自然法,那它就是恶法,应该删除,因为法律必定在某意义上限制人的权利:若无助于实现自然法,我们就没有好理由限制人的权利。

     西耶斯如何反对特权

     以上述对于法律的理解,很容易了解为什么西耶斯反对特权。当某人有特权,代表他被豁免于某些法律,或拥有做某些法律未禁止之事的专属权利。然而:

     1.人可以被豁免于法律吗?不行。根据西耶斯的分析,现有的法律要嘛是有助于实现自然法的「善法」,要嘛是无助于实现自然法、白白限制人的权利的「恶法」。当某人基于特权豁免于善法,则侵害其他人的权益,因为如此一来,他就可以去做那些伤害他人之事。当某人基于特权豁免于恶法,则代表存在有一条恶法,白白地限制了其他人的权利。

     2.人可以拥有做某些法律未禁止之事的专属权利吗?不行,因为法律未禁止之事,本来就是大家都可以做的。若把这些事情规定成只有特定人士可以做,等于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禁止人挑溪水煮茶贩卖,国家就不能把「专属贩茶权」授予某些贵族。[1]

     西耶斯的最终前提和自由主义

     在《论特权》当中,西耶斯举出了许多细致的分析,来反对当时政府的许多举措,例如荣誉特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分析的合理性,最终还是奠基于西耶斯上述反对特权的论证。而西耶斯反对特权的论证,则奠基于他对法律和权利的分析,以及最终前提:

     除非是为了防止人伤害他人,否则不可以立法限制人的权利。

     如果没有这条前提,西耶斯的许多论证就不会成功。例如,他就无法说明为什么国家不能订一些白白限制人的权利的恶法,然后再授予某些贵族豁免于此恶法的特权。在历史上,这条前提,或者说,与这条前提有类似基本精神的道德观,不只是被西耶斯拥抱,也出现在许多自由主义哲学家的理论里。如弥尔(John Mill)的伤害原则(the harm principle):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公权力可以违背社会成员意愿来限制他:为了防止他人受到伤害的时候。」[2]

     即便到了二十世纪,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的自由平等原则,也强调每个人有同等权利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伤害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显露了类似的基本关怀:要限制人的自由,需要好理由。这并不止适用于「言论自由」、「普遍的人身自由」这些比较大的自由,也适用于一些看起来比较微小的自由,例如身为国中生,在午休时间安静看书的自由、身为男性警察,在不妨碍勤务的情况下留头发的自由等等。

     当法律或「潜规则」限制了人的自由,不管这自由看起来有多微小,西耶斯和弥尔都不会指着反对规则的人,要求他证明此项自由很重要、不能限制,而是会指着支持规则的人,要求他证明此项限制很重要、能防止够大的伤害,或带来够大的公共价值,因此值得牺牲人的自由来换取。

     当某规则限制了自由,在讨论该规则是否合理时,举证责任是落在支持规则的人身上。

     奴化伤害民主

     然而,在现在的台湾,情况往往是相反。当人们反抗既有的规则,支持规则的人往往不说明为什么此规则值得人们牺牲某些自由,而是要求反抗者说明自己的自由足够重要,不能被侵犯。他们甚至可能会讥笑对方,或者认为对方「小题大作」、故意找麻烦。

     为什么一些台湾人会有这种「凡是存在的规则,就是合理的规则」的倾向?有些人诊断说,这是「奴化」的结果:人守规则守习惯了,以致于忘了自己其实有质疑规则的权利。「奴化」这个词很难听,并且可能有误导之嫌[3],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确实有可能因为从小就服从种种「背后的好理由并不明显」的规则(不可违逆长辈、必须参加朝会……),而逐渐认为这样的生活就是正常的生活,并认为挑战规则就是「破坏秩序」,会带来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种倾向的后果,就是让人成为民主社会当中不合格的公民。

     在民主社会里,公平正义需要所有人一起维护,对政治冷感、对不公义无动于衷的人越多,我们就更难修正和维持好的社会体制。自由主义注重自由的精神,并不会让人倾向于反抗规则,而是让人倾向于反思、检查眼前的规则是否有好理由支持、是否已经过时而不恰当。然而,那些认为「既有的规则就是合理的规则」的想法,却会让人倾向于在公共讨论中拥护既有规则,不管他是否认为该规则有好理由支持。这种倾向对于民主来说并不健康,也可能让人辜负身为公民、反思和检查体制的责任。

     NOTE

     1.在现代,或许有一些「专属权」会是合理的,例如原住民专属的打猎权,或是在某些职位上少数性别保留名额的权利。然而这些专属权利要成为合理的,通常也必须具有来自「防止伤害」或者延伸的「弥补已经发生的伤害」的理由支持。

     2.Mill, John. 《On Liberty》

     3.「奴化」容易让人以为存在有「主子」跟「奴人」之分,后者受到前者压迫。然而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的脉络里,那些看起来像是人民的「主子」的人,例如政府的官员、学校的训导主任和教官,往往受到奴化影响最深、最坚持规则不可改变。而他们即便看起来像是奴化的既得利益者,其实难保自己不会因此受害。我认为这反而显示了奴化之深之严重:连那些更有权力影响规则的人,都没有意识到规则可以被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更没机会改变不合理的规则了。

     4.感谢梁家瑜、张智皓、杜政昌在本文撰写期间提供的咨询建议,不过文责当然由作者负。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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