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哲学辞典:正义
2016/3/6 哲学园

     正义

     【希腊文:dikaion,由dike而来,含义是诉讼法律;拉丁文的对应词搜justum,由jussum而来,含义是已被命令的。从词源学上看,正义是应由权威强制的、规定的做事情的方式】

     从它的起源来看,正义与公平交易和正当的行为相关,在法律上,正义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法规的总和,因此,法律体系也被称为正义的体系。在道德和政治哲学中,正义大体上相当于公平或平等。公正就是依据人们相应的差异来分别对待他们,正义是涉及个人之间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美德。作为给予个人以应得权益的一条社会秩序的原则,正义要求人的权利不被社会其他成员或国家所侵犯。柏拉图在他的《国家篇》中,把正义定化为灵魂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或者说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和谐秩序。亚里士多德对分配的正义(对珍稀资源的恰当分配)和矫正的正义(通过惩罚犯法行为对非正义的矫正)所做的区分至今仍非常重要。由于对正义的探索包括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探索,正义一直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中心论题。休谟的因袭主义、社会契约说、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原则的合理选择理论是一些证明正义原则的重要尝试。当所确立的社会规范模式基本上是公平的时候、正义作为一个原则起保护这一秩序的作用,当现存的秩序是不公平的时候,正义就成为一个要求社会变更的改革原则。

     当代对正义的讨论是围绕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的。按照他的论述,正义的本质是公平。在基本利益或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只有在它改善了每个人,特别是最少受惠人的境况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接受。否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这一正义的一般观念引出了罗尔斯对这一观念充分而明确的论述,这一观念由两条正义原则构成。第一条原则给平等的自由以优先性,第二条原则涉及的是机会的平等和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正义的一般观念概括了这两条原则中的共同点,并共有它们的倾向性。由于罗尔斯的论述集中在两条原则而不是一般观念上,因而对这一一般观念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正义观念,或者说是否只是一种导出一个确定概念的推理方式,一直存在着争论。对正义的这一论述在许多方面引发了重要的方法论及实质问题的讨论,并导致了各种对立观点的发展。

     “可以记得,作为公平的一般正义观念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基本的社会利益,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有利于每一个人。”——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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