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为您解读“二胎”“婚假”新政策
2016/4/2 云南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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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两孩”政策已于今年1月1日在云南落地实施。政策实施已近3个月,广受各方人士关注。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否调整?晚婚晚育假是否取消……近日,记者就相关热点问题采访了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玛琳。

     记者:“全面两孩”政策在云南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李玛琳:按国家总体安排,以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标志,全国统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全面两孩”政策。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也在去年12月30日提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明确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我省只要符合政策的夫妻,自2016年1月1日起均可向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二个子女。3月31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此次新修改条例,我省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生育两个孩子。

     记者: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如何?

     李玛琳:从1月1日至2月29日,全省已出生二孩561个,其中昆明市出生最多,共137个。

     记者:新政策刚实施两个多月就出生的这561个二孩,他们的父母怀孕时都在国家全面两孩政策公布之前,属于“抢跑”。据了解,有不少出生时都还没有办理《生育服务证》,卫生计生部门会不会对他们进行处罚?

     李玛琳:按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今年1月1日起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为方便这部分孩子的父母完善相关手续,我们在去年12月下发的贯彻落实人口法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未在生育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三个月内进行补办,不会对他们实施行政处罚。

     记者:生育第二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手续?

     李玛琳: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将审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修改前,《生育服务证》仍按现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程序办理。

     记者:“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有没有变化?

     李玛琳:此次新修改条例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作了微调: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以上三种情况都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记者:2016年1月1日后能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李玛琳:对于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记者: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是否还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待遇?

     李玛琳: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及我省“奖优免补”等相关奖扶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各地卫生计生部门按原程序办理并认真落实。

     记者:2016年1月1日后奖励假期如何执行?

     李玛琳:此次新修条例删除了“晚婚”表述,保留了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生育假、护理假奖励,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也就是说,云南的正常婚假应该是18天,正常产假应该是158天。

     记者:云南省卫计委为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做了哪些工作?

     李玛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做出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依法稳妥扎实有序地顺利实施,省卫生计生委提前制定了实施方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启动实施了“全面两孩”政策。去年12月30日即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从生育政策衔接、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社会制约政策衔接、统计工作衔接四方面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与全国同步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民生、利长远的事办好。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第一时间启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程序。三是组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深入细致做好新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四是制定了再生育健康指导方案,要求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准备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提供终止避孕节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优生优育健康教育等服务和指导。五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相应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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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校/陈思思排 版/代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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