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商,富从何来?
2015/8/16 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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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乾隆皇帝曾经感叹:“富哉商乎,朕不及也 !” 这里的“商”指的是徽商。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国库存银7000多万两,是清朝财力最充沛的时候,犹不及徽州盐商之富。难怪乾隆皇帝羡慕嫉妒徽商的财大气粗,从而发出如许感慨。徽商,作为中国明清时期最有影响的商派,从中国众多的商帮中脱颖而出,风流数百年,是现代商业运作的典范与楷模。

     文/倪玉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来源:清华管理评论

     明代以前,中国没有出现具有地域特色的商人群体。明中期以后,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传统观念改变,商人队伍壮大,商帮先后形成。明万历年间谢肇制在《五杂俎》一书中说:“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即推山右。”新安是徽州的古名,山右为山西的别称,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时最富有的是徽商与晋商。到了清朝,徽商的势力进一步壮大,成为最富有的商人群体。

     那么,徽商的资金从何而来,他们又如何管理资金呢?

     称贷于四方大家,偿其什二三之息贷本经营

     明清时期,徽商自本经营者很多,贷本经营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徽人经商向以盐、典、茶、木四大行业为主。盐、茶、木这三个行业都需要从事规模巨大的商品贩运,耗资甚巨。在这些商业活动中,即便是手握巨资的富商大贾,也难免要临时或部分地借贷资金,以便乘时逐利。

     当时的盐业经营规模最大,动用资本最多。清朝道光时期著名学者包世臣说,清代两淮盐场,每行一纲之盐,需用本银两千余万两,而运商中实际贩运引盐的散商资本不过五、六百万两,其余都来自借贷。《三异笔谈》记载这样一个故事:乾隆初年,有一年除夕夜,徽州盐商程某因负债银10万两无力偿还,躲入扬州盐运司的鼓楼之上,以逃避讨债人的纠缠。程某登楼未久,又有徽商吴某因欠银4万两也来躲债。程对吴说我家里有白银5万两,自己用不够,借给你呢还有富余,你用我这个银子回去应付一下眼前困境吧。吴某果然借这5万两渡过了难关。不久,程在吴的接济下也恢复旧业,几乎与大盐商江春齐名。故事中的徽州盐商虽然貌似富有,但也往往需要贷资营运。有人甚至在负债于甲的同时还会贷资给乙,从而形成复杂的借贷关系。

     为适应大宗木材贩运的需要,徽州木商中贷资经营的现象也很多。雍正时,经商于武陵(今湖南常德)的徽州木商方某一次就向旗籍官员王某借贷了五万两银钱。婺源人孙徽五曾经在湖南贩运木材,本钱由二十多人凑集而来,不幸失火,木材被烧掉,孙徽五随之焚毁债券,独立承担所有损失,不使其他二十多人受累。

     茶叶贸易一向为徽人经营的“巨业”。茶商为了及时采购大批价廉物美的茶叶,往往需要在采摘之前发放定金,完纳茶课;茶叶采摘之后,又要补足茶价,加工包装,远途运输,沿途纳税。凡此种种,都需要垫支巨额资金。所以经营茶叶贸易的,借贷也是常有之事。明代歙县人汪伯龄,年轻时就跟从父兄入蜀贩茶,临行时为了使资金充实借了很多钱,后来经营有方成为大富商。清朝光绪时婺源茶商詹世鸾到广东贩茶叶,正好碰到许多徽州茶商因遭火灾,窘困不能回乡,纷纷告贷,詹世鸾慷慨资助,不下万金。徽州茶商甚至与外国商人发生借贷关系。乾隆时婺源人汪圣仪就曾经跟番商洪任辉交结,借领资本,包运茶叶。

     除去盐、典、茶、木四大行业外,其他行业中的贷本经营现象也很突出,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徽商出身贫寒者众多,经商之初往往不得不以借贷充作启动资金。明清之际的休宁人金声说,徽州山多田少,“其势不得不散而求食于四方,于是乎移民而出,非生善贾也……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赀,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康熙《徽州府志》卷8)。清人方承风也宣称:“黟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金、方二氏之说互相印证,表明贫寒之士通过贷资来进行商业活动,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大部分贷资经商者,都要向债权人交纳利息。只有当利息率低于商业利润率时,贷资经商者才有利可图。那么在这种借贷关系中,利息率究竟是多少呢?明清两朝都曾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也就是说,民间债务,月息应以3%为限。金声说,徽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康熙《徽州府志》卷8)。这里说的是年利20%一30%,折合月利率为1.66%一2.5%。金声的话本意是在强调徽人贷资经商之苦,谈到利息率时只会就高不就低。即便如此,他所说的利息率也略低于月息3分之数,可见贷资经商者月息低于3分,大概是通行的规矩。徽商借贷的资金大多是在同乡同族范围内进行。债权人念及乡族之谊,给债务人的贷款往往带有某种资助与接济的性质。明朝嘉靖、万历年间,徽商李廷芳一遇贫穷故交,便以钱银助之,不计利息,因其资助重建家业者不计其数。清朝乾隆时,徽商鲍尚志起初家贫,以助人料理盐务维持生计,母舅劝其自立,并承诺贷给他二百两银子,且不用偿还利息,鲍尚志听进了劝说,以此二百两银子起家。徽商间的这种不较息的贷款,虽不能说全是无息,但即便有利息,也是很低的。

     正因为如此,徽州之善于经商者,往往能够扩大商业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额,通过贷资经商的途径,使自己发家致富。光绪《婺源县志》里记载了当地很多乡民利用贷资发家的故事:清朝婺源人詹汉家里贫穷,20岁时开始贷资搞经营逐步积累了大量钱财;程鸣岐年幼的时候家里非常贫穷,后贷资贩运木材,逐步发家致富;李淖然年少时缝织手艺很好,性格又朴实诚实,人们都愿意贷资给他经商创业,兄弟5人都挣钱成了家……

     财从伴生,合本求利合资经营

     徽商独资经营者固然很多,但随着商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商业竞争的加剧,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才能应付裕如,不但小商小贩独力难支,即便是财力雄厚的富商大贾也往往力不从心,合资经商的现象应运而生。尤其是传统的遗产均分制度,给当时徽商扩大经营规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一个商人经过毕生努力,积累起巨量资本,成为“上贾”,但在他的儿子辈继承父业后,产业均分,每人又重新沦为“下贾”。为了克服这种不利局面,他们不得不采取合资经营的方式。

     明朝万历年间,祁门郑氏兄弟叔侄5人合资贩运木材,不幸遇到自然灾害,木头被大水冲走,亏本900余两。“照原合伙议定分股,以做十二股均赔开派。各照单坐还各名下,再无异言。立此清单五纸为照。”据此合同,5人按原有股份摊赔,其中,郑逢阳、郑大前投资额分别占全部经营资本十二股的五股和四股,其余3人各占十二股之一,每股摊赔76两余。合资人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契约形式规定下来,表明当时的合资经营制度已经相当发达。

     明代小说《留仙外史》中还有一段描写徽人合资经商的故事:甲乙两名徽商合伙经商,携带上万的资产,在苏州著名的商业街闾门外开设了一家布店,通过数年的经营,成为财雄一方的大富商。《初刻拍案惊奇》中也有一段徽人合资经商的故事:徽商金朝奉在浙江天台县开当铺,有一天他的舅子领着儿子阿寿,从徽州家乡来,与金朝奉合伙开当铺。

     明末纂辑成书的《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中,记载了当时的“同本合约格式”,专供合资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文约时参考(见图1)。当时徽商已普遍认识到合资经营对于扩大商业利润所带来的好处,“财从伴生”已成为徽商的共识,“合本求利”已成为徽商的常用做法。

    

     入清后,徽商合资经营的现象更为普遍。在他们所经营的各行各业中,几乎都存在着合资经营的事例。歙县盐商鲍志桐与家居仰山的堂兄合资经营,10年时间,积累上万资产。婺源人汪启逊与程姓商人一起做生意赚钱后,消掉自己的市籍,不再经商做买卖,不贪图赚取更多利润。清末九江是中国茶叶出口的重要商埠,在该埠从事绿茶生的,“徽州婺源人居多……且多属合股而做”。这种“多属合股而做”的现象大概也不仅是九江茶叶生意中特有的现象。

     到了清光绪时,徽商程振之等5人合资经营粮食贸易所订阅的合同文约,更是显示出了合资经营制度的完备(见图2)。

    

     在合同中,不仅区分了商业利润中的官利与红利,而且对官利、红利分配的时间都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中还载明,生意亏蚀则按股补足,对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股东资格,这比“神人共殛”之类的套话进步得多,也实际得多。

     附本经商和职业经理人委托经营

     徽人以资金委托他人代为徽人以资金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这种委托经营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附本经商商人以自有资本为主,同时接受少量委托资金从事商业活动, 而这种少量的委托资金,在当时被称作“附本经商”。明朝后期,祁门人程神保在外经商,他同宗的程扬和堂兄程贵通各以资金入股,程神保为他们提供了十年的利息。后来程贵通受灾,程扬建议程神保不需要再给程贵通本金,因为在他看来,已经给了十年利息,赚够了本,但程神保坚决不同意这么干。

     徽商吴某在嘉兴经商,他的仆人某甲自己攒了500两银子,想将这笔银子附于主人资本中生息,又害怕主人生疑,就诡称该银是邻居夏某所有。他对主人说邻居夏某有一些积蓄,想跟主人您这理理财生点息,但又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这事,吴某信以为真,接受了这笔资金,经营数年,连本带息共得1800两银子。某甲忽然暴病而死,吴便找来夏某对他说:你曾经托某甲在我这里寄放的500两银子,现在赚了1800两了,凭什么我在这辛辛苦苦的替你赚钱,而你却坐享其成呢?

     表示不愿意再用夏某的钱干活,连本带利一并交还了夏某。夏某平白无故得了1800两银子,成了暴发户。

     清朝黟县人金华英善经商,其友范某的儿子不善于料理家产,范某便把几十块钱托付给华英经纪。数年后,范某的儿子果然耗尽家产。华英经常予以接济。后来华英病重将死,赶紧找来范某的儿子,向他说明其父所托之事,并将经营所得归还给他,范子于是得到了上千两银子。婺源人周通弃儒经商,邻村人王某得了重病,而他的儿子王初喜尚幼,王某将周通请到病榻前,悄悄在周通袖子里藏了六十多两银子,表示以此作为孤儿寡母以后的生活资本,除了王周两人,没有第三个人知道这件事情。周通回到家后,专门立了个册子,记下钱数和时间。王初喜长大后,没有什么生活来源,周通将他找到家里,出示了详细记载钱数的册子,连本带息如数交付给他。

     在附本经商的经营形式下,委托人往往只有少量资金,又无人经营,便将资金委托他人,借以取利。受委托人往往是财力较强又善于经商者,他们所接受的委托资金在其营运的全部资金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往往是至亲好友,受委托者接受委托,带有对委托人帮助与扶持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所提取的利润比较丰厚,利率大概与受委托者的商业利润率一致。程神保堂兄所获十年之息,吴某的仆人以银500两附本经商,数年后竟获得本利1800两,金华英接受数十两银子的委托资金,竟以千两银子的利钱还给委托人,这些事实表明,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几乎是白尽义务的。正因为如此,受委托人有时也会报怨说:“公安得坐享厚利,而仆独任其劳乎?”

     职业经理人被委托人自身并无长财或钱财较少,主要以委托人资金为主从事商业活动,这一类的被委托人类似于今天的职业经理人。清朝安徽休宁人汪栋,因为专心科举考试,无暇顾及经营,他家典铺只好另外挑选贤能的人来经营。清初休宁人朱文石客居芜湖,有位富有的族人将资产全部委托给他经营,正碰到明清鼎革,战火纷飞,朱文石想尽办法守护这笔资产,遭遇城破虏掠,几次险些丢了性命,最后还是履险如夷,将资产完璧归赵,物归原主。

     婺源人詹谷在上海崇明岛为人帮工,主人因年老回祖籍,以全部资产相委托,不巧赶上太平天国军起义,崇明岛孤悬海外,道途梗塞近十年。詹谷竭力维持,生意兴旺发达。后来主人之子来到崇明,詹谷将历年出入市籍交还,涓滴无私。詹谷离去时,主人之子于薪俸外加赠四百金,詹谷坚决推辞不予接受。这一类型的委托经营中,委托人一般都相当富有,他们或因从事其他职业而无暇经商,或因能力不足而不善经商,或因年老多病、战乱流离而不能经商,不得不将资金委托于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他人代为经营。在这种经营形式下,盈利由资本所有者独享,亏损则由资本所有者独当,受委托者一般可获得较多酬金。

     还有一些徽州大贾为提携宗族子弟,往往将部分资金委托给他们去经营,借以增加他们的收入,培养他们的经营能力。

     明朝徽人王子承入蜀经商,族人子弟纷纷跟随,王分授刀布(作者注:金钱),左提右挈,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使他们各自有了不同的事业,而王子承却从不居功自傲。徽人阮弼在芜湖经商,家乡的宗族亲戚、富裕的亲友子弟找上门来,阮都尽心竭力,诚心以待,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有经商才能的,提携他们经商,能独立创业的,以低息贷给资金,善于学习读书的,给他们供应食粮,帮助他们学业有成,“材可贾,则导之贾;能独立,则授之赀而薄其息;能从游,则授糈而冀其成”。(《太函集》卷35),结果这些人纷纷取得成功。

     在这些例子中,委托人都是富商大贾,被委托者都是富商大贾的宗族子弟。大富商对宗族子弟授予资金,指导经营,盈利则薄取其息,亏蚀则宽其偿。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受委托的宗族子弟往往都能发财致富,逐渐走上独立经营的道路。

     明清之际徽商资金的组合形式虽复杂多样,但都对徽州商业资本的消长以至徽州商帮的聚散产生了重大影响。商人采取不同的形式把他们的资金组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几乎使每个人都处于这个网络之中。他们之间因是同乡同族的关系,互相信赖,互相支持,所以能把资金组合起来从事商业活动。而这种资金的结合,又反过来强化了他们之间地缘与血缘联系的天然纽带。二者交互作用,遂使徽州商帮内部的结合更为牢固。徽州商人之所以能够称雄全国,与这种牢固性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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