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药品垄断”,巨额罚单背后的思考!
2016/8/8 药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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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药品市场的垄断问题不仅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重点,也成为了我国急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所谓药品垄断,通常是由几家制药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控制药品市场,排斥其他企业相同或类似品种的介入,从而控制价格,达到利益最大化。对此,国内外反垄断机构在依据各国《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对一些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那么,哪些企业因药品垄断而被强制开具罚单?药品垄断存在哪些危害?《反垄断法》在药品垄断方面具有多大的作用?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好的了解药品市场的垄断问题,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对《反垄断法》等内容的研究来更好的竞争于行业之中。医药市场“蛋糕”有多大?首先,我们来看看医药市场的“蛋糕”到底有多大。2007~2014年,我国化学药品制剂总产值由1,860亿元上升至6,666亿元,8年间年复合增长率近20.00%。2007~2014年,我国中成药行业总产值由1,464亿元上升至6,140亿元,8年间年复合增长率达22.72%。

     据IMS数据显示:2006~2013年间,全球医药市场规模由6,910亿美元上升至9,676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在4.93%左右。2015年,全球医药市场规模(不含医疗器械)约10,688亿美元,在未来5年,全球医药销售增长率将保持4%~7%,预计2017年,全球医药市场总体规模将达到12,000亿美元。在巨大的医药市场“蛋糕”面前,相信对于任何一个制药企业,其目标不仅仅局限于“分一杯羹”,对药品市场的长期垄断也许才是其真正的“鬼胎”。国内外药品垄断案例1诺华+罗氏,遭巨额罚单 2014年,瑞士两大制药巨头罗氏和诺华,因涉嫌联合将一种价格低廉的眼科治疗药物挤出市场,遭意大利反垄断监管机构罚款数亿欧元。意方称,两家公司联合向医生推销其共同营销的、用于治疗年龄相关黄斑变性造成的视力问题的昂贵药物Lucentis,不再建议医生使用之前长期用于治疗同样病症、价格较低的罗氏制药的Avastin,并认为,两家公司的做法造成了意大利国家健康服务“相当大程度的伤害”。对此,诺华与罗氏对外声称两种药物含有不同的活性成分、是被设计为对抗完全不同的病症,且均在声明中否认彼此之间存在限制竞争的协议。2旷日持久的美国“维生素C垄断案” 2005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家畜饲料公司“动物科学产品公司”以及新泽西州的“拉尼斯公司”向法庭提交诉状,指控中国公司合谋操纵维C价格,导致下游企业被迫支付高价。2013年,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做出终审裁决,判定被告中国华北制药集团下属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美国维C反垄断案中败诉,赔偿原告Ranis公司1.5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32亿元。在此结果之前,同样作为被告的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江苏江山制药及东北制药三家公司已经选择和解,向原告支付了约34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3“别嘌醇案” 2014年,重庆青阳及其关联销售公司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华杰,作为生产销售青阳、世贸天阶、信谊品牌别嘌醇片的三方经营主体,先后四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2012年至2013年,别嘌醇片市场销售均价约为5.8元/瓶,2014年初上涨至10元/瓶,随后,当事人经过协商,决定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提高到不低于18元/瓶。同年12月,当事人再次经协商决定于2015年1月起提高到23.8元/瓶。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此作出处罚,合计罚款近四百万元。4“复方利血平案” 2011年6月,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与两家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发展改革委称,山东顺通、山东华新控制原料药货源以后,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不足200元提高到300元~1350元不等。多家复方利血平生产企业无法承受,被迫于当年7月全面停产,市场出现了供应紧张的情况。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宣布,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被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逾700万元。药品垄断,危害程度有多大?药品行业是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行业,不仅影响着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制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发生在药品行业的垄断行为很容易造成药价虚高、制药技术增长缓慢、原研药比例低等问题,在严重阻碍药品行业整体发展的同时,还会打乱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最终会带来各方面极为严重的损失。

     药品垄断不但会造成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对于从中获利的垄断企业来说,以发展的眼光看,也未必是件好事。垄断企业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妨碍了其自身效率的提高及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这样一来,在这些药品垄断过程中,垄断不但导致效率降低甚至还会形成亏损,长此以往,必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造成极大的浪费。另一方面,药品垄断企业往往禁止其他投资者进入利润丰厚、前景良好的药品行业,从而极大地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造成所谓的“资本罢工”,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投资市场的低迷。各国《反垄断法》在药品垄断方面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出台至今,为我国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主要针对四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之间通过共谋达成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的垄断、经营者集中超过一定规模造成损害竞争的后果以及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垄断行为。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文化背景,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反垄断法》还不够完善。

     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起源于美国,美国市场的经济发展也随着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而不断完善,相比而言,随着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欧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比其他国家更完备,比如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都设立有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并顺利将行政执法和司法相结合。

     相比于各国《反垄断法》在药品垄断方面的侧重点,美国政府更为关注的是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而在英国,政府在医药行业具有主导地位,在拥有全部医药卫生机构的同时为公众提供医药服务;在法国,民众的医用药品大都依靠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最终确定依靠政府机构与医药制造商的谈判,而保健品经济委员会以及透明委员会是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机构;日本则拥有完善的医疗价格监管体系,政府严格规定药品的价格,并在物价变动、供求关系等变动基础上调整药品的价格,因此,日本的药品垄断行为基本不会发生。建 议近些年,国内许多制药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逐渐变大变强,药品垄断的苗头已初步显现,且随着我国制药行业的不断壮大,市场“蛋糕”的快速膨胀,如何更好的控制处于萌芽中的药品垄断行为,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从地方药品招标到国家层面的药价谈判,我国药品监管工作从未停歇,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倘若将药品垄断问题作为药监部门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方向,也许会更好的利于我国药品行业健康持久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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