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揭秘】99%的患者不知道自己拥有病历资料复印权,你知道吗?
2015/5/21 汇医在线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健康,生病受伤有些不舒服就会去医院看看。这些疾病除了自身个人因素造成的以外,更多的会是工伤和意外事故等等,怎样让责任方为自己承担必要的责任在医疗诉讼中胜出?就需要拿出一份详尽的病历资料作为呈堂证供了!
而提供的这份病历资料也是有讲究的,受法律保护。因为法律规定有些是可以复印,有些却不能复印只能查看。今天给大家就讲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吧!
首先,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申请人首先向医疗机构递交要求复印病历的书面申请书,医疗机构由负责医疗质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该规定的第10条明确规定了用户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一定要注意可以复印的这部分为客观记录的病历。
不能复印的病历在该规定的第19条中也有明确说明。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的主观病历。规定还说了,虽不予复印,但可封存查看。该条还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这样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民事诉讼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终于可以看到这些材料,规定不可以复印并没有规定不可以看,看总是可以的。
该法规第20条还说了门诊病历的保存时间为:“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现在大家知道怎样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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