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 5大行为被禁止!深圳医疗条例进入三审
2016/4/28 医学论坛网

    

     导语聚众拉横幅围堵在医院门口哭天抢地,侮辱、恐吓、威胁医生护士,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用暴力伤害医务人员......今后,在深圳,这些行为都将被法律禁止!

     来源:深圳卫计委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4月26日举行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迎来了第三次审议。

    

     深圳是全国首批医改试点城市之一,本次立法将深圳在医疗改革方面的不少亮点和重要内容法定化了。这也将是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已引起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工委和国家卫计委的高度关注。在经历了多次审议、法规名称变更、内容重大调整之后,该法有望于近期获得表决通过。

     医疗机构被明确为“公共场所”管理

     虽然《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中已有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具体规定,但近年来深圳出现了一些破坏医疗秩序的新行为、新情况。因此,此次草案结合深圳实际,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列举,以便进一步明确法律底线,对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也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明确依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彤

     在审议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来函提出,目前公安机关将医疗机构按照内保单位看待,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建议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的范畴。“经研究,人大方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向非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能,其执业场所,公众可以自由出入,且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以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任彤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机构和医师“业必归会”

     考虑到医疗行业作为比较特殊和重要的行业,可以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物业管理行业业必归会制度,强化行业协会的职能,保障医疗机构、医师的合法权益。草案拟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市医师协会,并将医师执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等职责交由市医师协会负责,同时市医师协会有调查取证权利和备案义务。

     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医疗条例》恢复了原草案中的分级诊疗制度和医师诊疗量限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如明确规定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同时,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全面放开社会办医 享受平等对待

     《医疗条例》草案取消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筹建批准(即设置审批),并将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规定法人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在特区依法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并应当办理主体资格登记。

     在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方面,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仅制定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全面放开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并规定其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业务总量50%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五种“医闹”“医暴”行为被禁止

    

     1、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2、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3、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4、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5、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草案还规定了“号贩子”、“医托”、“医赖”等禁止性行为,包括禁止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患者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患者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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