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公立医院自办药店遭整治,进销两头管理
2016/8/4 医药行业EMBA

医药行业EMBA(ID:zhongruiconsulting)综合整理自中睿医药评论
编辑:徐文豪(微信号:ZRXK-XMT)


在新医改以来的取消“以药养医”、“医药分开”的政策风向下,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广泛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渐成常态。药品从公立医院的利润中心转变为成本中心的同时,医院自办药店的现象风行。
医院自办药店常以院前或院旁药店的形式出现,患者在拿到医生的诊断处方后,可能被告知需去院前或院旁药店配齐药品。出现这种情况在于公立医院改革中医院自售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无法挣得药品利润,但药店药品仍可以在进价基础上加成销售,同时,在医院药占比的严格控制之下,将部分高价药品通过药店途径售出,利于医院药占比的达标。
政府推进的医改,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但医院自办药店的形式下,医院对药店出资或参股,两者利益关系不清,并没有真正做到“医药分开”。对于患者来说,此种途径并不利于降低整体医药费用,尤其在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后,若药品价格与数量未有效受控,患者负担将更大。
对于公立医院自办药店的现象,在前期调研整治的基础上,浙江省卫计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自办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在对于医院与自办药店的利益关系的梳理、公立医院改革政策的推进上有着明确的策略:
1. 职责明确
定义“公立医院自办药店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公立医院应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自办药店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 财务“收支两条线”
公立医院应对自办药店财务进行监管。自办药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立医院投资收入比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和上级主管单位审计应延伸到自办药店。
3. 药品采供规范
程序规范:自办药店药品采供管理原则上与本医院一致,在医院层面组织招标、议价或询价,议价结果在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登记,按照规范程序选择配送企业。医院对自办药店的药品质量、销售价格、供应等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价格规范:自办药店原则上经营中标和备案目录外的药品,如经营本医院已使用的中标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医院的销售价,自办药店经营中标目录内的其他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价。
4. 药事监管强化
将公立医院自办药店与门诊药房进行同质化的质量管理、药事咨询指导和合理用药监控,强化处方点评、销量异常药品的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跟踪服务。凡本医院提供的中标目录内药品处方,在自办药店购药,列入本医院“药占比”考核。
因医院药房问题牵扯出的腐败问题屡禁不止,在此背景下,《通知》中明确管理职责、实行“收支两条线”、明确审计方等措施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减少利益输送的可行性等大有裨益。
同时,对药品价格进行限定:经营本医院已使用的中标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医院的销售价;中标目录内的其他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价。中标目录内药品处方,在自办药店购药列入本医院“药占比”考核。两条规定既规范了自办药店的加价行为,又遏制了医院通过处方外流来降低“药占比”的行为,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政策时,浙江省的对公立医院自办药店的管理措施对其他省份应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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