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风】国税总局专家谈房地产税
2015/10/14 房地产决策参考
近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税总局科研所原所长刘佐,接受新华社采访,谈“十三五”税制改革。其中谈到了房地产税的改革总体思路和路径选择,在房地产行业反响似乎不是很大。
《房地产决策参考》认为,以往有多位专家谈房地产税制改革,但是刘佐却是这方面真正的资深专家,曾经担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国家税务局局长秘书,曾参与许多税收法规和其他重要税收文件、涉税文件(文稿)的起草和修改,多项税收研究成果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财税部门领导的肯定。应该说,刘文观点,或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重要政策路径,应该足以引起业界和置业者、投资者的重视。
新华社报道《完善主要税种——“十三五”税制改革的攻坚战——刘佐谈“十三五”税制改革之四》摘要:
四、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的改革应当将房产、土地相关的税费改革统筹考虑,主要措施应当包括简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设计税率和适当下放税权等内容。
1.简化税制。以逐步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中的有关征税项目以及房地产方面的某些合理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建立城乡统一、房地统一、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基本一致的房地产税。
2.扩大税基。以将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个人住宅和农村地区,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征收。同时,可以考虑通过规定适当的免税项目和免征额,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3.实行差别税率。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设计房地产税的税率,由各地在税法规定的幅度以内掌握,如中小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大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高档住宅、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豪华住宅、高尔夫球场之类还可以适当加成征税。
4.下放税权。以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培育,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市(县)级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在全国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较大的管理权限,以适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实际情况。
房地产税改革不仅涉及大量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且涉及政府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改革,房地产登记、价值评估和新的房地产税征收制度的建立、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比较复杂。
此项改革应当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建设、整体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减少改革的阻力,降低改革的成本。
《房地产决策参考》查阅刘近年来关于房地产税的主要观点,辑录如下,以飨读者:
1、“土地财政”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收支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有其复杂的政治、经济、财政原因和结果,短期内似乎不太可能通过财政、税收、地方税和房地产税制度的改革而彻底改变。试图在近期内大量增加房地产税收入,或者大量减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或者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措施,以缩小上述两种收入之间的差距,恐怕都不太现实。
2、从发展趋势看,房地产税应当成为我国未来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其收入也应当随之成为我国未来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此项收入不太可能构成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财源,特别是规范化的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可能更为重要,这主要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税种(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5个税种)税基的流动性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加强中央财政、税收的要求决定的。有些人误以为各国普遍以房地产税收入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此导致的很多推论显然难以成立。
3、有些人认为,房地产价格里已经包括了政府收取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因此征收房地产税没有充足的理由。我认为这种说法似乎值得商榷。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已经纳入政府收入体系,但是此项政府收入与税收、行政收费等政府收入很不相同,似乎不宜一概而论。因为,此项收入已有特定的支出项目,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等,这些支出项目与建筑材料、设备和人工等支出项目类似,都是房地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设计房地产税制度的时候,对此应当深入分析,妥善处理。
4、我国现行房产税中经营性自用房产的适用税率为1.2%。如果考虑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原值可以减除10%至30%,实际税率只有0.84%至1.08%。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税率也普遍很低,且有多种优惠。因此,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基本税率不宜定得过高,似乎可以考虑确定为1%,并允许地方政府以此基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以内适当上浮或者下浮。
5、我理解主张“第一套住房免税”的人们体恤民生的善意,即用这种方法照顾只有一套自有自用住房的普通房主,因为这部分人大多是中低收入者。但是,我不能同意从第几套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的主张。因为,第几套住房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比如,第一套住房的面积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可能是豪华的别墅,也可能是破旧的简易房;虽然有些人持有多处住房,但是这些住房的坐落地点可能不尽一致),在税收管理工作中难以准确掌握。此外,目前各国也鲜见从第几套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的做法。从我国现实国情考虑,也许采用按照人均免税面积规定免征额的办法比较可行。
6、有些人主张通过全国联网核实房主在不同地区持有房地产的情况,以便汇总计算其持有的房地产总量,然后按照累进税率征收房地产税。这种主张貌似比较公平、合理,从技术上看也不太难,但是违背了房地产税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各国征收房地产税的通行做法,因而并不可行。首先,房地产税是地方税,应当由房地产所在地政府所属的税务机关征收,不能跨地区征收。且不说北京市的税务机关不能对本市居民在黑龙江、新疆、上海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境内持有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就是北京市西城区的税务机关,也不能对本区居民在本市东城、密云等区、县境内持有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其次,目前各国鲜见按照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各地房地产合计数和累进税率征收房地产税的做法,对本国纳税人在本国境外持有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更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7、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采用对城镇房产和土地分别征税的做法,分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前者分别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分别按年、按次征收,税率分别为1.2%和12%;后者按照使用城镇土地的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征收,通常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从0.6元到30元不等;个人自由自用的房地产不征税,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除外。上述两种税收均为地方税,但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西藏自治区除外);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地方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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