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结束,两个女生跳楼震惊新疆人?真相在这里!
2016/6/29 新疆949交通广播

    

     最近,很多人的朋友圈里都能看到这条微信,【高考结束,两个女生跳楼震惊整个xxx地区!】。不少家长在叹息,在转发,涉及的地区不仅有新疆境内的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博尔塔拉,还有其他省市 。

     这篇文章的大范围传播,引起了网民热议,纷纷表示对高考考生心理状况的担忧,但是大家的关注点却没有注意到文章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这条信息从哪来的?

     【天天猛片】的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这样一条信息,随后变换了一下地名的同类谣言文章层出不穷,具体如图:

    

     事实上,该平台不仅仅造了博尔塔拉谣,还造了其他地州市的谣,例如:

    

    

     那么文章中这样不断变换地名换汤不换药的视频,究竟是哪里来的呢?

    

     小编在网上找到了以下的报道,原来,这并非是考生跳楼,而是某地旧闻,当地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就已经进行了报道,具体见视频:

     看来根本就是子虚乌有!又是一起网络谣言!

     2015年11月1日起,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实施,其中增加了一条新的入罪行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肯定有小伙伴会问:“警察究竟哪些消息能转发、哪些不能转呢?”别急,一键读懂“转”与“不转”的秘籍:

     秘籍一、不能核实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坚决不转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中强调的虚假信息,具体指四类,即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也就是说,它重点打击的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比如,捏造某地发生火灾死伤无数,捏造某地发生疫情已经彻底失控等等,因此,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应不在此列。

     秘籍二、故意编造虚假险情,或明知虚假依然“力挺”的入刑没商量

     此外,法条中对具体行为也有所限定。一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二是“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条,都强调了造谣者和传谣者主观上的故意。

     这么看来,并不是所有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都要用“刑”。

     秘籍三、转发恶意诽谤帖留意转发量,500次以上将“摊上事儿”

     温馨提示:如果你凭上面两条秘籍认为,可以继续高枕无忧地发布虚假促销、虚假广告、甚至是恶意诽谤,那可就错了。因为,这些行为虽然不至于动用刑法,但还是有其他法律法规等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无论你是享有公众影响力的公知大V、媒体,还是一个普通网民,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消息前,对信息的准确性一定要核实、核实、再核实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对确实难以核实的,尽量不要推波助澜。否则,最高可能面临7年有期徒刑喔!

     信息来源:新疆网警巡查执法

     看来,网上说话要慎重,对于一些未经权威媒体、官方渠道核实的信息,尽量不要轻易的转发扩散,不然,你也成为了谣言的帮凶,甚至面临法律制裁,同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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